前藝人周永恆去年在便利店等候付款時,疑不滿收銀員遲遲未能服務而破口大罵,其後涉嫌與一名在場的送貨員大打出手,周永恆被控一項公眾地方打鬥罪,他早前否認指控,今日(23日)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熊雪如不接納周永恆自衛辯解,指當時周永恆被打致倒地後曾握拳衝向對方向其上半身伸展,認為周永恆有參與。熊官判刑時又指,因被告事發時其行為態度惡劣,遂判罰款1500元。
36歲被告周永恆被控於2019年12月10日凌晨時分,在尖沙嘴樂道一間便利店內,與一名姓李男子非法打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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