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援助本意是確保具合理理據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不過近年來,申請法援個案高企,開支暴增,在修例風波後法援更被利用作政治工具遭濫用,社會有強烈聲音要求法援署立即改革「自選律師」等制度。
最近「爆眼女」案,更是暴露了法援署內部存在制度漏洞。警方曾先後兩次憑裁判官手令,索取「爆眼女」個人資料及醫療報告,以便調查,但她拒絕提供。「爆眼女」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敗訴後再上訴,被駁回且輸訟費,可謂一敗塗地,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上訴官司是由法援署批出法援,竟由前英國政客、大律師公會主席、資深大律師夏博義做「爆眼女」的代表律師,政府勝訴仍要賠錢給雙方律師團隊,政府自己賠錢給自己,真是極之諷刺。
發生上述荒唐的事件,終其原因是因為法援署的「自選律師」的制度漏洞。根據法援署規定,申請人可以要求法援署委派法援律師名冊上的律師或大律師進行訴訟。這樣變相鼓勵一些「中介人」慫恿申請者申請法援,或者縱容申請人不理會案件性質,而自選資深大律師作代表,令大批律師常年沒有被分配工作,變相養活了少數律師和律師樓,使得年輕律師缺乏增加經驗的機會。同時法援署內部亦缺乏嚴格審核機制,在面對「爆眼女」這種如此有爭議的案件,只是交由個別官員決定,欠缺考量。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法援署雖然規定,大律師在一年內接辦的刑事法援案件不能超過25宗,或收取法援費用不能超過150萬元。不過,退休裁判官、大律師黃汝榮就曾爆料,大部分的被告都會選擇同一政治立場或有經驗的代表律師,原本法律界「黃圈律師」就比較多,特別是一些涉嫌黑暴案件的疑犯,更始終相信與自己政治理念相同的律師,在「自選律師」制度下,不知不覺在法律界就形成一個專門接黑暴案律師的圈子,須知道法律援助署支付予代表律師的專業收費,全部來自公帑。
除了通過正規途徑獲得法援外,現時一些民間基金,例如「612人道支援基金」聲稱可以為黑暴分子提供法律援助、情緒支援、醫療服務等。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指出,一些涉嫌黑暴案件的被告,除了向法援署申請法援外,「612基金」亦會批出一筆錢給被告聘請第二律師代表,變相幫助一批「黃圈律師」增長經驗,也可能使的申請人的資產超過法援署限額,希望法援署加強監管,確保公帑不會被濫用。
不過,面對社會上強烈的質疑聲音,法援署仍不為所動,繼續耍官腔,聲稱現時批出法援是跟足條例,會繼續做好把關工作云云。其實坊間早已提出許多整改意見,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就提出,廢除「自選律師」制度,改為類似公立醫院的「輪診制」,將大律師和律師按經驗和專長分類,隨機委派給申請人。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蔡素玉則認為,法援署需考慮嚴格審核上訴案件的法援,對同一案件需要設置援助金額上限,而對政府的訴讼,法援署則要嚴格把关其胜訴的可能性,考慮案件對公眾利益的影響及對香港發展的影響,例如港珠澳大橋的環評案、莊豐源案等。
最後,筆者認為,法援署把關不力,濫批法援,以公義為由長期懶政,才出現諸如長洲覆核王、「爆眼女」等冗長官司,不僅費用全部由納稅人埋單,更被人利用拖垮政府施政,養肥「黃圈律師」,長此以往,只會令市民對法治失去信心,法援制度已經到了要「刮骨療毒」的時刻。
(點新聞記者李斯哲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