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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廢除「懲罰小三條款」 通姦行為不再負刑責

據台灣「中央社」昨日(31日)報道,台灣立法機構廢除「刑法」中的「懲罰小三條款」,將通姦除罪化。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指,儘管通姦罪對於婚外性行為具有一般預防作用,但它對於維繫婚姻關係或婚姻制度幫助很有限,因為婚姻的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則有賴婚姻雙方的努力與承諾,而不是刑罰。

國民黨民意代表葉毓蘭表示,通姦罪將走入歷史,通姦行為不再有刑事責任。但這並非代表婚姻制度已經崩壞,因為民眾要遵守的並非只是「刑法」,還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仍要對不忠行為付出代價。「台灣不會成為小三和小王(女性情夫)的天堂」。

台灣原「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台灣「行政院」去年12月通過刪除「刑法」第239條以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昨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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