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雖然年紀輕輕,就已經兩度繫獄且案底纍纍。先後因前年包圍警察總部案而被判監,今年又因前年反蒙面法遊行,同去年之未經批准集結罪,牢獄生涯要延至後年結束。今日(2日)有媒體報道消息指,早前黃之鋒向友人哀歎,大家日後再見之時候,佢可能已經是30幾歲的中年人。
黃之鋒涉積極參與去年攬炒派「35+初選」而被控觸犯《香港國安法》案,下月將開庭提訊,料黃之鋒已經打定輸數,預咗自己會在監倉「再坐一會」,屆時年過30歲的黃之鋒,還能有什麼精彩人生呢?
早前南區前區議員袁嘉蔚透過社交平台,轉載一篇有關兩位朋友訪問,當中引述黃之鋒曾託律師向他們傳口訊話「可能再見時,我已經三十幾歲。」黃之鋒之淒涼悲涼心態,不言而喻。
黃之鋒已判刑之3案刑期合共為27個半月。數數手指,現在24歲的黃之鋒本應26歲就可重獲自由,為何要哀歎可能再見時已經30幾歲呢?原來是下個月開審的違法「初選案」,因為事關國家安全,預計要在囚更長時間,要坐多幾年監。早知如今何必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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