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攬炒罪證系列 |「12逃犯」案黃臨福認罪 揭有「金主」代付15萬潛逃費

12逃犯偷越邊境案,當中被移交香港的17歲嫌犯黃臨福早前就在旺角警署外投擲汽油彈,承認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他昨日在區域法院再就棄保潛逃一事,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判處入教導所。案情揭露,有「金主」除告知黃臨福潛逃時自稱示威者,可獲得陸委會接應者協助外,亦教唆他如途中遭截查可訛稱釣魚,更為其繳付15萬元的潛逃費。

法官姚勳智表示,黃臨福干犯的縱火罪案情嚴重,企圖潛逃到台灣的計劃周詳,三項控罪原本可以監禁六年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被告干犯縱火罪時剛滿16歲,在港及內地已經被羈押一年以上,他亦承認控罪並向警方披露案件細節,加上教導所報告正面,考慮各項因素後,決定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就妨礙司法公正罪,案情指,本案的潛逃計劃有組織且共犯之間亦有分工,包括指揮協調、資助潛逃費用、購買物資及出逃前提供藏匿的「安全屋」等。案情指出,被告涉前年旺角警署企圖縱火案後獲准保釋,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被告警誡下承認在去年三月謀求逃往台灣,以逃避企圖縱火案中的法律責任。他在搜尋潛逃資訊時,透過別名「台灣手足」的介紹下認識其他共犯。

自爆抵台後 有陸委會人員接應

由於被告無力負擔潛逃費,他其後獲告知有「金主」已為他支付約15萬元的潛逃費用,並通知黃帶同法庭文件前往台灣,告訴接應他的台灣陸委會人員自己是示威者後,便會獲得協助。自約2019年4月起,黃便離開宿舍,按吩咐在九龍新界多個「安全屋」躲藏,每間「安全屋」均有人接應。

至2020年8月22日晚,即案發前一天,黃由共犯司機接載出發,至翌日凌晨經會合接載黃偉然及李子賢後,於當天早上到達布袋澳,其間黃與其他共犯在喬映瑜的指示下,將多桶燃油搬上快艇後啟航,喬亦告訴他和接應者聯絡的暗號。黃其後於認人程序中認出部分本案被告,另有部分共犯目前仍然在逃。

至於汽油彈案的案情指,被告於20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將點燃的一枚汽油彈擲向警署側門後逃走。警員及後截停被告,從其褲袋中搜到一個打火機,其後亦在被告住所睡房內搜到三枚汽油彈,又揭發被告曾透過訊息表示要報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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