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垚森
2020年7月1日,港島多區有人非法集結。唐英傑在灣仔駕駛插着寫有「港獨」口號旗幟的電單車,沒有理會警方警告,先後衝過四條警方防線。電單車轉入灣仔謝斐道時,撞向警員,導致最少三名警員嚴重受傷,包括脊骨移位及肋骨骨折。唐英傑當場被捕。
2020年7月3日,警方正式落案控告唐英傑觸犯香港國安法中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以及「恐怖活動罪」兩條罪名,並且在7月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這是香港法庭首次開庭審訊有關香港國安法的案件,唐英傑則是首個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的被告。處理國安法案件的指定法官蘇惠德表示,基於案情嚴重,以及香港國安法第42條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準予保釋」,拒絕唐英傑保釋。被告須還押至10月6日再訊。
唐英傑於2020年8月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以及保釋。法官周家明及李運騰駁回申請,被告需支付訟費。兩名法官在判辭中指,申請人一方使用錯誤程序挑戰他不獲保釋的命令,認為他遭主任裁判官拒絕保釋後,應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申請保釋覆核,而非人身保護令。
2020年10月6日,律政司對兩項控罪的內容作出修訂。案件11月16日在西九龍法院進行交付審訊程序,裁判官正式將案件轉交高等法院審理,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2021年2月9日,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引用國安法第46條,以保障陪審團及家人人身安全為由,決定唐英傑案不設陪審團,改由三個處理國安法案件的指定法官共同審理。香港國安法第46條訂明:「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凡律政司長發出上述證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唐英傑就不設陪審團一事,於4月7日入稟高等法院,提請司法覆核。5月20日,法官李運騰裁定其敗訴。李運騰在判辭中指,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為在高院原訟庭審訊、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刑事審訊設立兩個審訊模式,一是傳統的陪審團審訊,二是由三名法官共同審理的全新模式。而律政司司長是唯一可以決定相關案件是否以新模式進行審訊的人。不論審訊是否設陪審團,被告仍可獲得公平審訊。
6月7日,案件於高等法院提訊,控方申請加控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為唐英傑原被控「恐怖活動罪」之交替控罪,稍後獲得法官批准。所謂「交替控罪」,指檢控官以較嚴重的罪行檢控被告人的同時,亦檢控另一罪行元素相近但較輕微的罪行,以確保被告人不會因證據不足而完全脫罪。法庭或陪審團作決定時須先考慮較嚴重的控罪,若認為不成立,才考慮相應的交替控罪。
唐英傑一方於6月15日在高等法院,上訴5月20日關於不設陪審團的裁決。上訴於6月22日被駁回。判辭指,如同本案,當陪審員和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影響,以及司法公義妥為執行可能受妨礙,令陪審團達致公平審訊的目的有受影響的風險,為確保達到公平審訊,唯有不設陪審團,改由三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案件,且符合控方維護及保障被告人得到公平審訊的憲法權。
6月23日,唐英傑案正式開審,由三名處理國安法案件的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共同審理。唐英傑否認所有控罪。7月9日,法官裁定唐英傑被控的三項罪名,都表證成立。
經過15天審訊,7月20日,案件在高等法院作結案陳詞。案件押後至27日裁決。
7月27日,唐英傑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法官指,他所展示的口號帶有「港獨」意思。被告案發前與他人以短訊對話,加上將旗幟放在背部,駕車經過多條港島主要幹道展示。唐英傑展示旗幟,是有意圖吸引公眾注意,而他亦明白口號帶「港獨」意思。他又以警員為目標,故意在警方防線前不停車,明顯及公開蔑視執法人員指示。案發當日是回歸紀念日,亦是香港國安法實施首日。而被告當日的行為是有意及希望他人看見。
至於恐怖活動罪,判辭指罪行着重行為本質,至於是否造成嚴重傷害,只是判刑考慮,而非裁定有否違反相關罪行。法官形容電單車是潛在致命武器,如果故意駕駛電單車撞向人群,無疑是嚴重危害他人安全。法官批評被告未有按指示停車,以約時速20公里超越前方的車,再撞向三名警員,為警方及途人製造危險環境。法官強調,警方象徵法律及秩序,撞向警員是意圖破壞法治,危害公眾的安全。
香港國安法訂明,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可判囚十年,而恐怖活動罪最高可判囚終身。
7月29日上午,法官聽取了唐英傑一方的求情。三名法官需時考慮,宣布7月30日下午3時判刑。
7月30日下午,法庭判刑。法庭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5年,恐怖活動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8年。法庭認為,恐怖活動罪的8年監禁中,其中2.5年應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6.5年監禁分期執行,其餘刑期同期執行,最終判唐英傑入獄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