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黎岩
首宗香港國安法案被告唐英傑,本周二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罪成。辯方今日在高等法院為被告求情,指被告對其行為感到後悔,並且向受傷警員道歉,希望法庭念其年輕初犯予以輕判。唐英傑定罪為參與反中亂港犯罪活動的黑青暴青實實在在地敲響了警鐘喪鐘,亦在多方面為圖謀反中亂港的犯罪分子提出了明確無誤的警告忠告。
唐英傑中五畢業,曾任職餐廳侍應,單身並與父親及妹妹同住在公屋單位。唐學歷不高,讀書不多,相信對所謂的民主、自由等認知不深,對法治的概念或許仍停留在一個相當模糊的層面。但他卻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實施翌日,駕駛插有「光時」標語的電單車,「衝鋒陷陣」,在銅鑼灣鬧市招搖過市,並且衝破警方三道防線,橫衝直撞地衝撞警員,如果不是警員冒著生命危險強行阻攔,唐英傑喪心病狂的危險舉動,勢必會令到現場更多的警員與市民受傷。在分裂罪及恐怖活動罪定罪的情況下,基於唐英傑的犯罪事實,預料唐英傑所面對的刑罰不會輕。唐英傑案明日判決後將告一段落,如此年紀輕輕就成為赤柱監獄的長客,不免令人唏噓,在為其家人扼腕歎息之餘,對過往參與黑暴犯罪活動已經被起訴的那些暴青黑青,還有仍逍遙法外的暴力犯罪分子而言,更有那些蠢蠢欲動積極參與各種反中亂港活動,甚至分裂國家顛覆政權的陰謀犯罪分子而言,唐英傑案實實在在敲響了警鐘喪鐘,在以下諸多方面為圖謀反中亂港的犯罪分子提出了明確無誤的警告忠告正告。
其一,穿插整個修例風波的「光時」口號,被裁定具有涉嫌推動「港獨」、分裂國家顛覆政權的政治含義,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蓄意引用叫喊,都必然會觸犯國安法,成為被告甚至定罪入獄。期望藉此判決,使「光時」徹底成為歷史垃圾,往後不再有人試圖提及。
其二,案件審理過程中,雖然辯方一再辯解沒有證據顯示有任何人被煽惑,只是快速駕駛展示一面含分裂國家意思的旗幟。但國安法官依然裁定煽惑「港獨」、分裂罪成。法庭的裁決等於宣告,利用「光時」煽惑分裂,不論受眾多寡及不論是否引致受眾作出反應跟從,控罪都會成立。案例表明,無論受眾有無跟從反應,案犯在主觀意圖上都觸犯了煽惑分裂罪。
其三,唐英傑僅為中五畢業,按常理來說,對政治參詳不深,對政治活動本應該無甚興趣,但在攬炒分子的極力煽惑鼓動欺騙下,拋頭露面,積極參與反中亂港違法行動,其中很大的可能是受謠言蠱惑煽惑,偏聽則暗,盲目輕信亂港分子的欺騙,甘為其當槍使,最終淪為階下囚。
其四,挑釁國安執法,違反國安天條是十分嚴重的犯罪行為,重者可能會判處終身監禁,就算法官顧念初犯輕判,十幾年的監牢生涯,出來已是人到中年,甭說討老婆結婚生仔,就連覓得一份養活自己的工作都恐非易事,人生談何精彩?
其五,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一旦定罪入監就留有案底,政府工自然是不可能,就算許多大公司也會因為案底拒之門外,就算創業,也不能出任公司董事,可謂人生盡毀。雖不能說改過自新未必就沒有前途,但社會的實際情勢就是如此現實,就算整個社會寬容包容,但真正供你容身發揮的場所機會勢必少之又少。
其六,唐英傑表示目前在獄中修讀英文及管理學,希望出獄後能找到工作維生。但監獄所能提供的自修學習機會,斷然不能與外面的自由世界相比,監獄監困的目的就是期望牢犯改過自新。長期的監獄生涯,勢必與社會脫節。當今的世界日新月異,連自由人日日接觸最新科學技術都隨時會被拋離落後,況且牢獄生涯。
其七,對於恐怖活動罪,條例指明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判處10年至終身監禁,其他情形則可判處三至十年監禁。再加上更為嚴重的分裂國家罪,兩項控罪疊加其懲罰之嚴重,完全可以預見到。案犯唐英傑從中得到了什麼呢?除了牢獄生涯,可以說一無所獲。
其八,作為年輕人,誰都有衝動的時候與可能,誰都希望獲得引人注目的關注矚目,唐英傑在眾目睽睽之下招搖過市,或許是年輕人出風頭的心理作祟,但這種以牢獄生涯換取別人的矚目,只能成為不為別人同情的囚犯,靠街頭暴力及犯罪行徑來出位出名,必然會得到法律的制裁,最終會被世人唾棄。
其九,辯方律師為其求情時聲稱,被告當時的行為只是鲁莽,被告在事發當日做了非常非常愚蠢的事,被告年少並非無知,魯莽並非可以原諒,愚蠢亦並非可同情。法律並非人情,法律就是法律,年輕魯莽並不能構成寬恕饒恕的必然理據。
其十,亂世出英雄,盛世論精英。持續經年的修例風波確實讓諸如黃之鋒之流的某些暴青黑青成為「風雲人物」,佔據了電視畫面報紙頭條,這樣的亂世草莽,最終只能淪落為可憐可笑的監躉,修例風波期間被捕的逾6000名黑青暴青,相信其中相當一部分都將成為黃之鋒的監鄰獄友,唐英傑也毫不例外。國安法生效後的香港已經不可能再是亂世,在盛世,只有精英才有精彩的人生,只有張家朗、何詩蓓這樣專注於自己的追求,期待為港爭光的年輕人才是人生的真正贏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