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年31歲的無業青年張子康透過Facebook藉詞誘騙兩名素未謀面的年輕女網友,到其屯門龍門居寓所後將兩人強姦。該案其中一名受害人控告的兩項強姦及猥褻侵犯罪,上星期獲高等法院發還重審。惟被告昨日(1日)突然推翻決定,改為認罪。案件今日(2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法官李運騰指案件情節嚴重,涉及多項加刑因素,共判被告監禁12年。另一受害人的案件在原審時判刑18年。換言之,被告張子康兩案共需服刑18年。
李官詳細解釋本案多項加刑因素,首先,被告張子康透過Facebook認識受害人X小姐,訛稱替他看管店舖,當X小姐抵達他的寓所後,張從後箍她的頸,捆綁她的手和蒙蔽她的雙眼,又以鋒利硬物貼向她的背部恐嚇她,其後將性玩具放在她的私處,又要求X替他口交。再者,張強姦事主,在射精前刻意除下避孕套,這使X增加懷孕和感染性病的風險。翻查張的犯罪記錄,李官指張過往有數項性罪行記錄,情況由「非暴力至愈來愈暴力」,故判刑需反映案件嚴重性。
案件曾於2018年在高等法院審理,當時被告一度認罪,後再度推翻,被法官張慧玲判監18年。張當時被控4項強姦、1項猥褻侵犯、1項非法禁錮、1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及搶劫共8罪。
控罪指,被告張子康於2016年12月10日及14至17日期間,在屯門龍門居住所中,非禮及強姦女網友X(當時20歲)一次,及強姦女網友Y(當時26歲)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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