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早前入稟終院挑戰丁屋政策,指丁權帶有歧視,不屬《基本法》第40條保障的新界原居民傳統合法權益。終院近期頒下判決,駁回郭卓堅的上訴,維持上訴庭的決定,裁定丁權屬「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
針對這一熱題,我們請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港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的高級顧問、香港大學憲法學教授陳弘毅,就該政策及案件做深入解讀。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俗稱丁屋政策,是指香港新界男性原居民能夠以免費建屋牌照、私人協約或土地交換這三種方式建造丁屋,即香港新界原居民的男性後人(即「男丁」)擁有在新界私人土地興建房屋居住的權利。這項權利已經存在了幾百年,從香港殖民時期沿用至今,目前的版本是1972年,由港英政府及其行政會議通過。
陳弘毅教授表示,這項原居民傳統權益是《基本法》中涉及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基本法》第40條規定,保護新界原居民的合法的傳統權益,在1990年被起草制定時就引起了相當大的爭議,一直到今天也是如此。
陳教授表示從政策層面上說,是有歧視性的,且法院也承認了這一點。他補充到,歧視針對兩個群體,一是女性;二是法律意義上的非原居住村民,即使他們生活在新界地區的村莊。
對於本次案件的審理,陳教授提到,原訟及上訴法庭採取了不同的方法來解讀《基本法》第40條,尤其對於合法的傳統權利及新界原居民在第40條下的利益等方面有不同的解釋。原審採用追溯的方法,認為權力或利益是否符合傳統,要看1898年或之前是否已經存在。上訴庭則側重《基本法》第40條的頒布背景及實際目的,因此最終維護了這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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