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於赤柱監獄服刑的壹傳媒黎智英,於2017 年6月4日參與維園集會期間,涉嫌以「我實搵人搞X 你」及「我影X 咗你相」等言語恐嚇一名男記者,原審裁定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昨(20日)頒下判詞,指律政司須證明原審裁判官的兩個事實裁斷均出錯才能上訴得直,即黎智英有否作出威脅令事主受傷,以及事主是否因此受驚。控方上訴時指,黎在警方錄取口供時曾表示「唔會諗到話真係用黑社會搞佢」,即證明黎心目中,「搞」字有找黑社會之意。
陳官認同原審裁判官指,「搞」可有多個意思,包括採取法律行動以至非法造成嚴重人身傷害。他續說,黎已被事主追訪逾年,知悉事主的工作背景,如將事主相片給予他人作採取法律行動以外的其他用途亦屬合理推論,故認為原審裁判官指黎當時只是表達「認識事主」的說法欠缺支持,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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