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人涉嫌於2019年11月理大暴動期間,在油尖旺一帶參與暴動,他們被控暴動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9人早前否認控罪,案件今日(28日)在灣仔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
九名被告包括報稱學生的陳國威、陳霆堃、黃適哲、會計文員陳子謙、設計師梁嘉星、測量主任詹隆享、工程師江鏡棠、銀行職員曾倩儀和報稱無業的鄧錦樂。
法官林偉權頒下裁決指,各被告都刻意裝備到場,參與暴動集結,包括帶備頭盔、護目鏡及防毒面罩等,並非路過或旁觀,各人轉身逃走前都知道身處的位置已發生暴動,但無理會警方發射的催淚彈,繼續加入暴動的人群,其中有被告被追捕時右手仍持有燃燒彈,裁定九名被告暴動罪成。而第五被告梁嘉星及第六被告詹隆享被捕時,分別管有剪刀、打火機燃料及六角匙等,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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