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鄭久慧
去年中,國家教育部發布《粵港澳大灣區語言生活狀況報告(2021)》,提出香港法律應明確普通話和簡體字的地位,並將其融入考試及評核體系。此後,不少香港學者專家大談未來願景,提出連串建議。然而,事實是回歸即將四分一個世紀,基本法第9條在香港落實得依然「唔湯唔水」,大部分香港市民慣用的繁體中文的地位,仍未能與英文看齊,更毋論普及普通話及簡體字!
一、基本法訂明「中文為主、英文為次」
基本法第9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請注意基本法英文版用的是「may」,不是「must」(English may also be used as an official language),可見根據基本法,中文在香港應處於主導地位,英文只是次要。
二、香港國安法乃以中文簡體版為準
適逢2022年開年,不如看看去年初全城關注的終審法院「終院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1號」的「黎智英保釋案」判詞中文譯本。去年2月的黎智英保釋案,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第一樁終審案件。從未發出過中文判詞的終審法院,罕有地發出英文判詞全文的「中文譯本」,雖然不具任何法律效力,一切仍以英文版為準,但展現出終院對全國人大的尊重,因為香港國安法乃以中文簡體版為準。
基本法簡體中文版本由全國人大通過,而英文版則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均具法律效力, 若有爭議以中文版為先。香港國安法全國人大通過的只有簡體中文版,沒有英文版,英文版乃屬香港政府自己翻譯,寫明「只供參考/ for information」(The following English translat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is published for information.)香港特區的法官及大狀們在法庭上,拿着「只供參考」的英文翻譯本討論黎智英國安法下的保釋問題,恐難準確解讀中國司法主權及全國人大的立法原意。
三、終院「黎智英保釋案」判詞的中譯本出錯
終院「黎智英保釋案」判詞第53(c)(ii)節的注釋第40項,英文版是「Crimes Ordinance (Cap 200)」,中文版卻錯誤翻譯成「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罪行條例》」,惟香港法例第200章正確的中文名是《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並無《刑事訴訟罪行條例》。法律重視精準,更何況終院由基本法第82條賦予終審權,在香港舉足輕重,判詞影響不少後續案件,任何錯誤都是不允許的。絕大部分香港市民慣用中文,終院判詞中文譯本面向大眾,亦會被媒體報章直接引用,一旦出錯,貽笑大方之餘,亦可能誤導公眾。
四、律政司、立法會均無權逾越法庭 只能接受英文判詞
根據基本法第85條,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有法律效力的中文判詞只能來自法庭,若法官漠視基本法第9條,未能照顧佔香港社會大多數、只懂基本英語甚至不懂英語的普羅中國人,算不算香港最大的「不公義」呢?
近年喜見高院頒下越來越多中文判詞,惟維護公義的主動權仍在法官手中,連律政司及立法會都無權逾越!看看律政司為立法會預備的中文版本立法參考文件,只敢引用英文判詞,另無奈地註明:「終審法院判案書只備英文本」。(例:2020年9月8日律政司回覆立法會的文件)
五、在香港當法官 怎能避開中文?
在香港這個華人社會,為市民排憂解難的法庭怎能避得開中文。倘若法官只依賴英文翻譯本審案,難免在日後衍生不少法律爭拗。
終審法院在2020年駁回「HKSAR v 深圳市泰杰寶珠寶首飾有限公司」案([2020] HKCFA 17)的上訴,這是一樁涉香港政府與深圳公司的案件,中文應是最佳審訊語言,但該案不設中文判詞,亦沒有中文翻譯本。終院判詞共出現英文字「facilitate」27次,大篇幅探討原審的區域法院法官將其理解為「促使」、「促成」、「方便」(「help realize」、「procure」、「made convenient」)對於原審裁決的影響。可見香港法官具備中文能力,是時代大勢所趨!
總括而言,語言即政治,英殖時期的「重英輕中」政策已成為大灣區融合發展的障礙。中英文平權、推廣普通話及簡體字是香港融入大灣區的重要課題,上至法庭語言,下至教育政策,要改變則需數以十年計時間,不宜再拖,是時候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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