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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譚得志煽動案的警示

文/陳術

人稱「快必」的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前年在街頭公開發表「港獨」口號等,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項罪,昨日法院正式裁定當中11項罪名成立;可能因為本港最近疫情肆虐,坊間未有太關注「快必」一案,但其實他的案件,正好告訴各界,尤其是反中亂港分子,不論他們是煽動他人、叫「港獨」口號等,都可能要負上刑責。若有人再因政治目的或「衝動」而以身試法,隨時會成為下一個「譚得志」。

據傳媒報道,是次案件有三大議題或爭議,其一為發表煽動文字罪行是否合憲;其二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的意思;其三,則是涉及香港國安法等文字是否屬條文中的「煽動文字」。根據法庭裁決,「煽動意圖」的相關條例、罪行合憲,條例需與時並進,所以沒有不合憲或定義過寬的問題。至於「光時」口號,以筆者所知,法庭之前在處理另一案件時,早就為口號的分離意思作了裁決。最後,關於「煽動文字」的最根本問題,就如法官所指,被告(「快必」)並非單單批評,而是煽動他人無視香港國安法等,明顯有煽動意圖。

煽動者罪責難逃

筆者認為,「快必」一案有其重要警示,自黑暴動亂以來,反中亂港分子都在渲染,他們說什麼乃是「言論自由」一部分,任何言論都不應該被追究,但我們看「快必」案,以至是其他煽動他人犯罪的案件,如果一些言行會觸犯罪行,那麼教唆、煽動他們的始作俑者,又豈會無罪責?至於「光時」口號的問題,反中亂港分子似乎都喜歡說口號是有香港「回歸原貌」的意思,但筆者認為在此問題上,根本就不用咬文嚼字,語言的運用與意義,在於其使用及人們理解到的意思,當口號早被「港獨」派用作綱領,而不少「宣獨」場合都出現該口號時,說什麼口號有「其他意思」,乃是自欺欺人。

事實上,關於這宗「煽動文字」案,雖然有不少法律上的所謂爭議,但綜觀這案件,重點就是如果一個人或一群人,公開、煽動他人憎恨政府以至不守法律,是否違法;筆者的看法非常簡單,就是煽動或相關罪行存在,其原因在於社會總會有人以「不同方式」借機生事,甚至煽動群眾反政府、搞顛覆行動,政府以至執法部門要應對這些情況,就需要有法律工具在手。否則,在前線犯罪的人有罪,而躲在背後煽動的人能保持「清白之身」,就肯定不合法理。故此,本港的法治秩序,絕不容有人以各種借口破壞,筆者甚至會想,即使「快必」為自己的定罪上訴,亦難以改變他借機煽動的本質。

青年應以此案為鑑

有了「快必」案的裁決,社會都須好好警愓,尤其是較容易受煽動的年輕人、學生,切勿模仿、學習「快必」的反政府手法。筆者留意到,香港城市大學學生會的編輯委員會最近有幾名成員請辭,而在他們請辭前,剛巧地出現了城大學生會涉嫌聚眾鼓吹抗爭、又涉違防疫規例的事件,據報警方國安處已接手調查。對於該編委會成員辭職,是因為學生會的變化,還是因為他們可能作出了涉嫌違法的行為,筆者不在其中,所以不知內情;可是,一些責任,尤其是法律責任,並不會因個別成員「請辭」而煙消雲散,「快必」被裁定犯下多罪,或許正好亦告誡這些學生,煽動抗爭不一定是言論自由,年輕、學生身份,亦不可能成為免罪的「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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