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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鼓動非法遊行 須負刑事責任

文/陳術

一些反中亂港人士,經常強調他們有言論、集會自由,所以當他們或支持者涉及不同的罪行時,都會拿出「自由」、「權利」來擋駕,試圖把自己的不法行為「合理化」。於2019年7月發起所謂「光復元朗」遊行的鍾建平,日前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昨日被判入獄16個月,法官判刑時指出被告行徑挑釁,或會引發另一場社會騷動,重申集會自由並非絕對,量刑須具阻嚇性。筆者認為法官說得完全正確,集會自由非絕對,如果有人的行為或會引起騷亂,那麼法院判刑,就必須具有阻嚇性。

根據傳媒報道,被告在「一觸即發」的社會氣氛下,明知警方及上訴委員會拒絕其集會申請的原因,並且清楚解釋潛在風險下,仍選擇違法挑戰警方的決定,多次在記者面前使用具煽動性的字眼,煽惑群眾參與,行徑挑釁,為案件加刑的因素。事實上,從當日示威者的黑衣裝束及配備武器看,不少暴徒是有備而來,並演變成多處暴力衝突,甚至出現警車被圍困的危險情況,交通服務包括輕鐵亦嚴重受阻。

被告早預見風險

從案發過程以至法官判刑時的說法,大家首先可以看到,鍾建平是在未有得到警方批准下,執意進行不合法的集結,違反了《公安條例》。根據《公安條例》,若公眾集會、公眾遊行或公眾聚集,或其他集會、遊行或人眾聚集屬未經批准集結,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在法律層面,鍾建平違法,是不爭事實。

至於鍾建平被重判16個月監禁,筆者則認為是基於他明知集結可能會引起騷亂、暴力事件,仍然堅持發起所謂遊行,對社會構成極大風險。事實上,自2019年6月起,由反中亂港分子發起的集會、遊行,多數以暴力收場,任何一個明事理的人士,都知道如果在敏感時刻發起遊行,都極有可能會衍生出暴力事件,但鍾建平「明知而為」,那麼他就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筆者留意到,辯方在求情時,稱「被告由始至終沒有使用暴力,又表示他只是天真地相信遊行不會釀成激烈衝突」,但法官不接納此說法,其實,這說法不但法官不相信,只要大家稍為思考亦不會相信,在暴力連連的社會衝突下,被告發起所謂遊行,發生暴力衝突,根本就難以避免。

集會自由有底線

之前,一直有人質疑《公安條例》,甚至以集會、遊行自由為一切非法行為「辯護」,但筆者想指出,終審法院已於2005年就梁國雄涉舉行未經批准集結一案,已裁定條例合憲,之後亦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裁決意味《公安條例》的合憲性不容再挑戰。在筆者而言,《公共條例》設立的原意或目的,包括執法部門要在保障市民集會權利下,同時確保公共秩序與市民安全,如果有人在警方反對、充滿風險下仍執意挑戰法律,那麼唯一結果,就是接受法律的制裁。今次鍾建平一案,正好告訴社會,集會自由等權利並非絕對,而是受限於公共秩序以及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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