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識別較高傳播風險的人士,政府推「紅黃碼」制度,在現有的安心出行「疫苗通行證」中加入了「紅碼」及「黃碼」。「紅碼」適用於確診者,「黃碼」適用於從海外或台灣地區抵港人士。平機會今日(12日)表示,如果僱主純粹因為覺得或推測持「黃碼」的員工有可能感染新冠,在缺乏合理理由下而給予較差的對待,例如強迫相關員工停工或休假,可能違反《殘疾歧視條例》。如僱主對僱員在居家監察期間返回公司工作有疑慮,可和員工協商,作出適切安排,例如讓員工在家工作等。
平機會指,新冠病毒屬於《殘疾歧視條例》所指的「殘疾」,即使事主無患病,但如果因為被認為有可能感染病毒而有較差待遇,法例都有機會適用。不過法例亦同時列明,如「殘疾」屬於《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所列的傳染病,而相關行為對保護公眾健康,屬於合理需要的做法,就不屬於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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