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畢文泰
今年9月7日,羊村繪本案最後裁定5人罪成,涉煽動刊物罪。回顧該案發展,源於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的成員於2020至2021年出版了三本以羊村為主題的兒童繪本,該繪本面向五至八歲的兒童及兒童的家長及老師,通過童話的外觀形式,映射了自2019年修例風波以來的一系列有關事件。2021年7月22日,警方國安處在進行調查後,採取行動,拘捕工會5名理事會成員,並且表示該系列繪本合理化暴力事件及違法行為荼毒下一代。針對本次事件,外界眾說紛紜,或有人憂慮是次事件會削弱香港的言論自由,令藝術作品、政治漫畫及評論政治創作失活;或有人認為任何挑戰國家主權和社會穩定的言論,不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的範疇。
諷喻之重,其心可居。對於各被告合力創作及發布的繪本影射反修例及「12港人」,本身性質是否存在煽動成人、引導兒童的問題,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認為書本的出版者最知道他想在書本傳達什麼訊息,是有客觀事實輔以證明。繪本於序言清楚提及反修例,書末又明確列出書內故事涉及的時間,工會透過兒童漫畫將小朋友無法理解的政治議題美化、簡單化,美化修例風波中發生的違法行為,英雄化12名潛逃的逃犯,荼毒兒童,引起公眾特別是年幼兒童對中央的憎恨和離叛,煽惑使用暴力、散播反抗意識、形成扭曲三觀。法官郭偉健在判辭中指出「煽動意圖並非單單源自文字,而是這些文字在兒童腦海中所產生的效果」。法官批評辯方稱繪本有開放式問題,並非要灌輸任何想法是虛偽,因為從繪本脈絡和敘事手法清晰可見,兒童的思維被一種特定方式引導,所謂的「開放式答案」只是一種「引導性答案」。這類答案的危險在於兒童或會誤以為想法源於自己,不察覺其實是被灌輸,或令其思考模式在日後難以改變。因此,郭官裁定三本繪本均屬煽動刊物,各被告明知三本繪本屬有煽動意圖刊物,仍刊印及發布,裁定全部五名被告罪成。
賢者以其昭昭,使人昭昭;今以其昏昏,使人昭昭。過去的賢人,是首先使自己明白透徹,然後再去指揮和教導他人,使別人也能清楚明白;而今天的人,是自己都糊里糊塗、見識不清,卻還妄想要教人明白,其實是在誤導他人、混淆視聽。但凡成年人都應當明白,任何權利和自由都是有邊界的。無論是在哪裡,言論自由都應該有底線,這個底線就是不能觸犯法律和影響他人;言論自由都應該有邊界與尊重,涉及到政府與國家,最起碼的尊重即是其主權和領土的完整,尊重其內政和公共秩序。不能讓言論自由成為一部分人隨意擾亂社會秩序、影響他人的藉口,給社會帶來混亂,任何逾越邊界的言論,都不屬於言論自由的保護範疇。羊村繪本案的五名被告及他們的支持者們,其實根本就不明白言論自由的實質,更缺少愛國意識、集體意識和權利意識。這些激進分子以無辜幼童作為目標,除發布煽動刊物,更曾在書局舉行「親子讀書會」閱讀煽動刊物,宣揚歪理、激起仇恨;繪本出版人明顯拒絕接受香港在回歸後的憲法秩序,引導兒童讀者憎恨特首、警方等,激發對中央政府及新移民的不滿,深化敵意和仇恨,令兒童相信唯一應對方法就是反抗。
防患未然,曲突徙薪。郭偉健法官在判詞中清楚指出,香港在2019年修例風波中經歷長久社會動亂,宣揚「攬炒」,受過萬人參與暴動,顯示這些人不認可中央對特區的主權。雖然當前社會已平靜,但暴亂者只是走向地下,香港政治形勢「暗流湧動」,「動亂的種子猶在」,在此背景下政府有強烈迫切需要維護國家安全,防止暴亂再次發生,保障特區政府在「一國兩制」下的憲制秩序,保障巿民的福祉及集體利益。本案法官認為,即使不一定存在煽動暴力的意圖,但是散播謠言、憎恨及假消息,亦可令人們不再信任甚至憎恨政府,導致嚴重的社會動盪,甚至作為比煽動暴力更有效地推翻政府。有人會利用假資訊、政治宣傳等令人拒絕信任甚至憎恨政府,引起嚴重社會動盪。出於對社會秩序和集體利益的維護,為了國家安全及維持公共秩序的保障,法庭須按香港實際情況裁決,本案控罪對言論自由及出版自由施加的限制「實屬必要」,煽動罪應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工具,而非裁定違及過分限制言論自由。
郭偉健法官續指,現行法律並無限制任何人發表對政府的批評,只要他們沒有煽動意圖便不會犯罪;而國安法亦清楚列明,任何人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得違背基本法第1條及第12條,即「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部分」,及乃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享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區域,法官認為只要遵從以上簡單的規定,「不大可能有人會在不知情下犯下煽動罪」。加上沒證據顯示,該限制與社會利益沒有取得平衡,故裁定施加的限制沒有超出必要,控罪屬合憲。
政府保護的言論自由,並不是個人的自由,而是公共自由、社會的自由。或者說,言論自由本身並不具有個體性的價值歸屬,它更應當是一種工具,促進現代社會的民主辯論。言論自由並非是一個私人的利益,如同私人財產,而是一個公共的利益,只有在公共辯論中,言論自由才能獲得價值。本質上,言論自由服務於民主自治。民主不只是簡單的選舉,或者是集體性的公共選擇。民主意味着公民在公共政治生活中能夠依據全面的資訊並在允許適當地進行反思的環境中做出公共抉擇。為了保障社會秩序和公眾利益,個人需要讓渡一定的權利邊界,為了保障國家安全及維持公共秩序,對言論及出版自由施加的限制實屬必要。
(作者為香港湖北社團總會副會長、法律顧問畢文泰律師)
(文章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