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黎岩
「612黑金」去年停運後,五名信託人前主教陳日君、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及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連同基金秘書施城威,各被票控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是案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庭。隨着法庭進一步披露該案的若干內幕,「612黑金」的黑幕漸漸清晰,由於該案仍在司法審理中,只能根據法庭披露的若干事實為讀者梳理黑金的運作內幕。
法庭早前向六被告: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等發出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的傳票控罪,指稱他們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在香港作為「612人道支援基金」的本地社團幹事,沒有在指明限時內遵從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5(1)條的規定。一如外界預料,明明未註冊即大肆籌款,六被告卻異口同聲地否認控罪。
控方指,「612基金」2019年6月15日,在修例風波的血雨腥風中成立運作,屬本地社團,基金帳戶存入了逾十萬筆款項,共約二億七千多萬元,提取了約七千六百筆款項,共約二億六千三百萬元,最後結餘七百多萬元。除施城威外,眾被告以信託人身分先後出席多次記招,交代成立背景、政治理念及財務安排等,在遊行擺設街站瘋狂籌款,直至2021年8月18日宣布基金解散,六人作為幹事從沒有為「612基金」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
各被告多次在多個場合公然宣稱,基金成立的目的是支援被「暴力鎮壓」的人士。基金借用「真普選聯盟」有限公司的戶口大肆收取捐款,基金明顯地並非單單為受修例風波影響的人士提供財政支援,同時亦追求十分明確的政治目的,基金亦資助多個反政府團體,包括曾資助「民陣」616遊行的音響設備支出21.8萬元。「香港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到國外行遊說制裁香港,基金亦資助5000元交通膳食。基金亦曾資助「台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和「新香港文化協會」,分別376萬元和20萬元。
法庭特別提到,基金資助的組織中,「香港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曾進行遊說工作,建議歐盟國家制裁中國以及香港官員;「台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多次形容香港國安法為「惡法」,瘋狂國際污衊中國政府;「新香港文化協會」要求外國對中國政府實施制裁,從而實踐該組織的目標,即爭取香港「獨立」。
令人關注的案外焦點之一是,大律師公會7月初向領取612黑金酬勞的多名律師發信,要求解釋為何直接收取基金的款項,又指該行為或違反大律師公會守則。整個修例風波期間,包括原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等律師,協助處理修例案件時,一再向司法機構聲稱以義務形式代表被告,惟實際上多次收取基金支付的款項。更為離奇的是,該等律師所收取的款項完全違背大律師公會的《行為守則》,不是經由所服務的律師行,而是直接由個人名義收取款項。作為律師的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何秀蘭,身為基金信託人,理所應當知曉律師守則及社團註冊條例,此等黑幕交易明顯地違背律師守則。
對此,大律師公會表示,如果性質嚴重,可以轉介至律師會以外的一個獨立審裁處,即律師紀律審裁團,去決定違規狀況,最嚴重可除牌。此外,如果事件涉及刑事成份,將交由警方跟進。
各被告簽訂的「612基金」成立信託契約,交代其目標在為任何反修例示威者提供財務援助、生活費、法律程序所有附帶支出費用、醫療費用,資助延續運動精神的活動倡議包括調查、座談會,贊助人士到海外出席聯合國或國際人權組織等的聽證會。可見「612黑金」成立之明確目的在於助紂為虐,為黑暴分子張目,為暴力犯罪助威,為顛覆政權的犯罪活動搖旗吶喊。
「612基金」沒有在成立後一個月內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但卻在成立未幾即大肆籌款,涉案款項更高達二億七千萬元。今次開庭審理的主要爭議在於「612基金」是否屬於社團,相信不需多日法庭自有分曉。無論其最終是否裁定為社團,但作為一個反中亂港組織,積極協助資助顛覆政權的暴力犯罪活動,資助亂港分子遊說制裁國家及特區,則是證據確鑿的犯罪事實。正是由於「612黑金」的助紂為虐慷慨資助,為其撐腰,為其保釋,為其辯護,黑暴分子才有恃無恐地實施暴力犯罪活動;正是由於「612黑金」的沆瀣一氣裡應外合,國際反華勢力才興風作浪一再制裁國家及特區官員。「612黑金」明顯地觸犯了香港國安法的顛覆政權罪與分裂國家罪,亦因此,昨日開庭的「612黑金」違反社團條例的控罪,只屬一般的刑事罪行,司法機構應該加快審理「612黑金」涉嫌違反國安法的重大罪行。
眾所周知,前主教陳日君是「612黑金」的主謀之一,這位不時咬牙切齒發表謬論的教領,多年來完全無視政教分離的基本原則,隨心所欲地干預世俗政治,甚至荒誕到了鼓動煽惑教廷制裁中國政府。上帝的原教旨應該是和諧包容寬容寬恕,但在陳日君這位大逆不道的信徒面前,充滿了鬥爭信念,充滿了對抗邪念,為了自己邪惡的抗爭信念,甚至不惜與教廷翻臉,導人向善在他這裡變成了徹頭徹尾的導人向惡。「耶和華如此說:你們當站在路上察看,訪問古道,哪是善道,便行在其間;這樣,你們心裡必得安息。他們卻說:我們不行在其間。」(《耶利米書6:16》)事實證明,陳日君不打自招地承認,自己就是「他們」中的一員,該君確實「不行在其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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