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鄭久慧
近日有立法會議員再敦促政府加快香港法例去殖的步伐。確實,香港回歸四分一世紀,大量成文法例至今仍保留港英時代的「女王陛下」或「聯合王國」等字眼,缺乏正確家國觀,不僅普羅市民覺得憤怒驚訝,法例應用時亦容易產生詮釋上的偏誤,甚至影響保障國家安全。
一、法例去殖不應流於表面
上月中,據報章專欄披露,政府考慮最先去殖的是將現有具殖民色彩的法例改名,包括香港法例第399章《伊利沙伯女皇弱智人士基金條例》、香港法例第1101章《柏立基爵士信託基金條例》、香港法例第1118章《麥理浩爵士信託基金條例》、香港法例第1128章《戴麟趾爵士康樂基金條例》、香港法例第1140章《尤德爵士紀念基金條例》等。
這些法例僅規管慈善基金,涉及金額不大,名稱去殖與否,並不影響其運作,更不會對刑事罪行的定罪乃至國家安全構成妨礙。其中較為活躍的當屬《伊利沙伯女皇弱智人士基金條例》,筆者翻查年報,2021年度基金總額約2.5億港元,慈善贊助支出僅690萬港元,主要服務弱智人士,影響範圍有限。
二、法律去殖司法機構反應正面積極
律政司今年2月向立法會匯報,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正就香港成文法的「去殖」作系統性檢討,包括三大範疇:法律適應化修改、整合法律及廢除過時的法律。
到了5月底,法改會提交工作進展予立法會(立法會CB(4)404/2022(03)號文件),筆者細閱後發現,法改會工作非常被動,受制於政策局,需要「去殖」及適應化的法例最少74項(見文件的附件III),均須經由政策局審視,然後提供如何修改有關條文的政策意見,再擬出草擬指示予法改會,才能繼續法律更新工作。而法律改革委員會至今僅僅接觸了12個政策局,按照政策局回覆,訂出其中55個法例的「初步」的法例去殖及適應化時間表(見文件的附件I),這個時間表已經排到了2023年,是否能如期完成,仍是未知之數。
其中反應非常積極的當屬司法機構政務處,預計在今年內對多個相關法例擬定草擬指示,包括《區域法院條例》(Cap 336)、《香港終審法院條例》(Cap 484)、《高等法院條例》(Cap 4)、《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Cap 338)、《贍養令(交互強制執行)條例》(Cap 188)、《婚姻訴訟條例》(Cap 179)、《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Cap 23)等。
三、法律去殖應優先處理國安類法例
令筆者非常失望的是,這55個有望「去殖」的法例,僅包括少數維護國安及社會治安法例。即使法改會曾接觸過相關政策局,包括保安局,但與國安息息相關的法例,例如《刑事罪行條例》(Cap 200)、《官方機密條例》(Cap 521)、《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ap 221),均不在「初步法例去殖及適應化時間表」上。
基本法「23條」立法蹉跎25年,在黑暴之後終於露出曙光,但從上屆政府說到今屆政府,只聞樓梯嚮,具體立法時間表連個影子都沒看到。縱然有香港國安法這一定海神針,但不少黑暴案,律政司一直用尚未去殖、落伍的法例進行檢控,例如「羊村繪本案」涉《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的「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行,「煽動意圖」的法例原文皆是「女皇陛下」等港英字眼。
而法官也對法例難以與時並進,有所微言。今年8月,區域法院陳廣池法官在審理一宗暴動案時,建議律政司修例,將暴動罪納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對監禁16至20歲年輕犯人設限的「例外罪行」中,以免法官量刑受掣肘,明明罪行嚴重程度可以判4至5年監禁,卻因被告未夠21歲,只能輕判入教導所,刑期最長僅3年。
而香港國安法尚未觸及的「叛逆罪」,屬於現有《刑事罪行條例》第3條的罪行。該條文列出叛逆罪的元素除了涉及發動戰爭或入侵本國外,亦包括「廢除女皇陛下作為聯合王國或女皇陛下其他領導的君主稱號、榮譽及皇室名稱,或鼓動外國人以武力入侵聯合王國或任何英國屬土,並以任何公開的作為或以發布任何印刷品或文件表明該意圖,即屬犯罪」。條文非常不合時宜,無法體現香港在「一國兩制」憲制框架下作為現代法治社會的地位,但竟然不在法改會的「初步法例去殖及適應化時間表」上!
四、法律不去殖難以監管公務員及公職人員
另一未知何時能去殖的重要法例,是香港法例第521章《官方機密條例》。《官方機密條例》包括了「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罪」,保護四類「官方資料」,分別是有關保安及情報、防務、國際關係、以及犯罪與刑事調查的資料,不失為「23條」立法前有效監察公職人員洩密罪行的利器。
此條例參照英國法例《1989年聯合王國官方機密法令》而制定,在回歸前完成立法,稱謂早已不合時宜,內容仍為「女皇陛下」、「總督」、「聯合王國」、「英國屬地政府」、「英皇香港政府」等英國殖民地時期的稱謂,必須盡快去殖更正!
除《官方機密條例》這一監管公務員的「尚方寶劍」,現時香港最有利制衡公務員及公職人員的法例,就是廉政公署執行的《防止賄賂條例》,旨在維護社會廉潔公平,杜絕濫用職權的貪污行為,問題是《防賄條例》在1971年立法,這半個世紀來從未大幅修訂,不少條文漸漸不合時宜,難以監管政府公僕及政府僱員。
更甚者,香港社會在回歸後廿多年,「公營機構」逐漸「走樣」,出現很多難以被界定為是否屬於「公營機構」的行使公權力組織,這些名稱冠冕堂皇的所謂「局」、「會」,既缺乏相關法例監管,有的更打着「非牟利」旗號享有稅務豁免,其財政來源亦五花八門,既有政府津貼,亦接受社會捐款,更享有某些公權可以向社會徵收費用,再自行投資形成數以十億計的資本基礎。《防止賄賂條例》無法與時並進,根本無力監督這些機構的僱員,分分鐘造成洩露香港重要資料的國安漏洞,而《官方機密條例》更形同虛設,多年來未見有檢控案例,故此法例去殖及更新,刻不容緩!
五、法例「去殖」竟不配合法例修訂的步伐匪夷所思
除了收受外國勢力利益、在港搞風搞雨幾十年的「偽工會」職工盟,黑暴期間亦湧現大量「黃工會」,包括煽動醫護罷工的前「醫管局員工陣線」、荼毒兒童的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等。
香港國安法第9及10條列明香港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包括對社會團體加強宣傳、監督及管理。故此今年6月立會通過勞工處加設一個「首席勞工事務主任」的職位,領導職工會登記局,就國家安全事宜加強對已登記的工會進行監督及教育。
同時,當局預計於今年第四季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及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明年向立法會提交修訂《職工會條例》,加強登記局在維護國安方面的權力。奈何,法改會提交的「初步法例去殖及適應化時間表」上,竟然沒有香港法例第332章《職工會條例》,為何法改會不能配合此法例修訂的步伐,盡快去殖,一鼓作氣令整個法例達到香港國安法第9及10條的維護國安要求呢?究竟是法改會資源不足,還是政策局歎慢板?
六、法律用字不統一如何執法保國安?
筆者核查多個法改會「去殖」列表上的條例,發現字眼互不相符,何以捍衛國安?首先,《職工會條例》涉及國家安全的第45條「與外國組織聯結」,用字僅為「外國」;而香港國安法各章節中,出現多達14次的用字是「外國或者境外」;《官方機密條例》第3條的「諜報活動」範圍更詳細,包括「外國或台灣」。字眼不統一勢必造成執法、檢控以及定罪方面的困難。
七、《釋義及通則條例》只屬過渡安排
為確保香港原有法律在回歸後繼續維持其法律效力,1997年7月1日臨立會通過的《香港回歸條例》第6條規定,於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2A條,規定香港所有原有法律「均須在不抵觸《基本法》及符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而屬必要的變更、適應、限制及例外的情況下,予以解釋」。同時在該條例加入附表8,對原有法律中的港英詞語和英殖色彩詞句在回歸後如何解釋,作概括性的法律適應化。
然而,這個概括性解釋,絕非檢視具體法例條文作出修訂,故此在實際應用上容易產生詮釋上的偏誤,或者解釋不暢的情況。舉例,《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煽動意圖罪」及《官方機密條例》第III部「非法披露罪」,若單純套用《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8的解釋,難以兼顧針對國家元首及特區政府的罪行。在全球加緊國家安全立法,香港再依賴《釋義及通則條例》作「半桶水」轉換,實在非常不智。
總括而言,早在2015年,時任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陳佐洱就指出香港未能依法實行「去殖化」,在香港引發各界熱烈討論。時至今天,香港已回歸國家懷抱25年,法律「去殖」更顯得刻不容緩,只有堅持正確憲制及法治秩序,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才能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