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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黎智英的洋律師與黑暴下的國安法

文/陳術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案件將於下月1日開審,之前高等法院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律政司就此提出上訴,但昨日上訴庭仍然維持原判,容許黎智英繼續外聘英國御用大律師;有關決定受到本港司法界質疑,多名香港法律界人士認為是次裁決造成的長遠影響弊大於利,英國律師不僅很可能存在對用中文立法的香港國安法的理解偏差,所引用的外國案例倘獲法庭接納,會造成混亂,或不利於香港法律的發展。筆者認為,從立法背景及原意、香港法制以至案件本質,都涉及本地以至國家的因素,外國律師即使接受普通法訓練,是否適合處理香港國安法的案件,實在值得商榷。

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詞,指出原審法官過往曾處理多宗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不相信他作出判決時沒有考慮到法例的獨特性。同時,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由懂得中文的律師處理香港國安法最理想。另外,上訴庭又認為由於審訊必須讓公眾覺得是公平進行的,故法庭必須採取靈活和明智的做法,作出最符合公眾利益的裁決,因此駁回律政司的上訴。對於上訴庭的裁決,筆者表示尊重,只是亦有未敢苟同之處。

西方律師不比本港律師好

中央之所以為香港制定國安法,最大、最重要的原因,在於本港在2019年發生了前所未有的黑暴動亂,暴徒打砸搶燒等行為嚴重威脅到本港的治安及穩定;而且與此同時,有本地政客勾連外部勢力,他們所劍指的,並不只是要香港特區推行「普選」,而是要顛覆特區政府甚至中央,在非常緊急的情況下,中央果斷地為香港訂立香港國安法,而且內容是針對性地處理當時香港的暴亂行為,關於這些背景,如果外國大律師不夠了解,或者是錯信了西方媒體的偏頗報道,或會影響到他在處理案件時的判斷力。

退一步講,即使我們不論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或背景,英國的御用大律師能否「處理」到相關案件,也是一大疑問。香港國安法由中央制定,又有很強的本地元素,涉及其法例本身、《基本法》、香港刑事法例等,如果由不熟悉國家、香港法制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去處理,會比本地的大狀好嗎?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大律師吳英鵬就指出,香港有足夠有能力的法律專才處理本案,香港的大律師處理本案同樣能夠促進法律的發展和維護公眾利益。

案件有必須考慮的涉外因素

今次黎智英案件,其實還有一層法庭以至社會各界不得不考慮的因素,黎智英涉嫌勾結外國勢力,案件有很強的「涉外因素」,如果這宗關於特區以至國家安全的案件要有外國大律師參與,豈非會令本身涉外的案件在法庭處理時又產生「涉外因素」?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法庭容許黎智英外聘大律師,予人感覺法官認為香港司法界缺乏具備普通法視野和了解其他普通法地區關於國家安全情況的大律師去處理國安法案件,構成不好觀感。引用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的評語,「香港所有大律師都被上訴庭法官公開打臉,法官在香港的國安問題上以洋為師,以洋掛帥,且看香港大律師公會怎樣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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