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提出4項改善環評條例措施,冀令環評程序所需時間縮減約一半。環保署助理署長曾世榮今日(7日)表示,過往附表3所列(即大型市區發展或重建項目),而規模較小的指定工程項目,環評能夠提出的用地分配和環境改善措施建議有限;當中若包括屬附表2的大型工程項目,將亦需要取得環境許可證才能展開工程。因此建議將附表3的發展規模的下限由20公頃增加至50公頃。
曾世榮又指,當局會更新現時環評條例內的指定工程項目清單,舉例說建議將污水泵房從清單中剔除,因為其對環境的影響可透過以標準的除臭和減噪音等設施處理。
另外,是次更新指定工程項目清單亦有新增項目,例如因應減排減碳的趨勢,亦會加入增加氫能源儲存設施及風力發電場等項目。他説當局正建立中央數據庫,網羅與環境及生態相關的數據,協助政府分析工程對環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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