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鄭久慧
天地有正氣!國安重犯黎智英不僅涉反中亂港惡行,更干犯商業罪行,向業主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非法使用價值5.16億港元將軍澳工業邨地段,令黎智英私人相關的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租金利益,涉案時間合共逾廿年,既違反租約觸犯欺詐罪,又濫用政府因應科技發展政策批出的專用土地,區域法院陳廣池法官依例判處黎智英監禁5年9個月,大快人心!
法官明察秋毫,特在判詞第62(4)點提到黎智英的「傳媒保護傘」,「是利用傳媒機構的保護罩下行事,事實上除了力高外,在這違約事件曝光後,有10多間公司無論是註冊地址或實體辦公室,忽然間從涉案處所搬走。本席可作出推論是這些公司都沒有牌照的情況下佔用處所的公司。這亦表示力高只是其中一間。」就連污點證人壹傳媒前高層周達權都承認,「力高」是黎智英私人公司,黎智英明知不申請牌照違反租約的要求,仍決定這樣做。
為何黎智英如此大膽?因為他就是傳媒大亨,擁有龐大的「壹傳媒」傳媒王國,「第四權」勢力一度如日中天,曾掌控着在香港最具影響力的《蘋果日報》,正如法官所言,「在這保護傘下,本席相信科技園不敢貿然行事,更遑論突擊巡查,甚至採取違規三部曲。」
黎智英的「傳媒保護傘」應被法庭重視
值得點讚的是本案主審陳廣池法官點出黎智英的「傳媒保護傘」,這在過往涉黎智英的案例是未獲重視的。
翻查案例,2021年12月在區域法院裁決的「黎智英2020年維園非法集結案」,筆者詳閱167節判詞,胡雅文法官僅僅在判詞第95節指黎智英是知名公眾人物,在96節提到黎智英曾在《蘋果日報》公開作出呼籲,卻隻字不提《蘋果日報》就是黎智英控制的!
須知2020年6月的壹傳媒,在香港輿論界隻手遮天,絕非今日鳥獸散的壹傳媒!一個立足香港逾廿年的「傳媒大亨」,親自出來粉墨登場參與非法集會,足以造成輿論巨浪。黎智英直接參與本案所造成的輿論號召力,比一般政客涉案所帶來的「名人效應」,嚴重百倍都不止!試問黎智英一出,其他黃媒諸如「立場」、「獨媒」,甚至英美外媒能不爭相呼應「肥佬黎」嗎?主審法官胡雅文並未因此重判黎智英,反而恩准刑期「同期執行」,實在令人費解!
另一樁忽視黎智英「傳媒大亨」身份的案件,是2017年黎智英在維園參與「六四集會」時,多次指罵東方報業集團男記者,亦拍攝其樣貌,更涉恐嚇對方「實搵人搞x你!」。黎智英事後,雖被控刑事恐嚇罪,卻兩度脫罪,坊間輿論均替被害記者不值,認為匪夷所思。
高院原訟庭處理此案上訴時,明顯指出原審裁判官的「做法似在循環往復(going in circle),並未恰當應用「Lo Tong Kai v The Queen」案的法律原則。在高院判詞第16、17、18、21等節,陳慶偉法官大篇幅探討黎智英所講的「我實搞你,我實搞你」是否構成威脅,指出原審裁判官裁決多個不太合理的地方。例如判詞第16節,原審裁判官認為「搞」或「搞砸」一詞定義含糊不清,故此她無法確定黎智英是否會對受害記者造成傷害;第22節第56、58、62點:裁判官三次認為黎智英的恐嚇語句,很可能只是一時發脾氣,胡言亂語,脫口而出,沒有犯罪意圖。
高院雖確認原審裁判官其中一個裁決不當,但因為律政司竟採用「案件呈述形式」(Case Stated)提出上訴,而不是以「重審」(Re-assess)方式提出上訴。故此「黎智英是否有罪」並非最大重點,高院按程序,不須重新研判所有涉案證據。最後因律政司自己無法證明原審裁判官第一個裁決是不當的,故此高院只好駁回上訴。
明顯此案兩次審訊皆未考慮黎智英的「傳媒大亨」身份,以及壹傳媒為黎智英提供的「傳媒保護傘」。每個行業都有行内慣用語,不是外人可以理解的。既然黎智英與受害人記者是同行,皆為「傳媒中人」,法官不是他們的「行家」,何不請個「媒體中人」充當專家證人,解說一下在傳媒行內怎麼理解「搞你」這句話,特別是一方是「傳媒大亨」,居高臨下對着小記者多次怒斥「我實搞你,我實搞你」,是否恐嚇?
展現法庭杜絕商業欺詐的決心
期盼法庭在未來涉及黎智英的案例,繼續像本案的陳廣池法官一樣,考慮黎智英的「傳媒保護傘」,以得出更令普羅市民信服的裁決。
另一方面,昨日裁決一出,黎智英國安重犯的身份難免令有心人對法庭裁決亂造文章。正如陳廣池法官在判詞重申,本案的性質純然是一宗簡單的欺詐案,不涉政治。判詞第74(4)節更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一般人所公認的法治精神。無論是高官,無論是首富,無論是政治高人或權貴,都要面對相同的法治標準及約束。一個富甲一方的人可以盜取他人或公司財產,亦可洗黑錢,不能說因為他是首富,便一定不會犯法。」 良好的法治對維護香港國際金融中心是必不可少的因素,重判黎智英5年9個月,明顯展現出法庭杜絕商業欺詐的決心,足以震懾香港所有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