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黎岩
亂港黑手之一、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向科技園租地設蘋果大樓經營出版印刷業務,涉讓一間管理其家族事務的顧問公司力高在大樓內設辦公室營運,但未有申報,黎及壹傳媒的前行政總裁,早前被裁定欺詐罪成,最終判處黎智英入獄5年9個月,罰款200萬。就在本港法庭依法就黎智英清晰的犯罪事實作出獨立裁審後,長期與黎智英沆瀣一氣的美國當局,完全罔顧本港的法治核心價值,再次為契仔黎智英喊冤叫屈,公然干涉香港的司法制度,污衊是案為政治審判。美國當局的有關言行,再次證明了,美國所謂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法治公義,不過是反中亂港的遮羞布而已。
案情披露,黎智英旗下長期非法佔用蘋果大廈的力高公司若要另租辦公室,每年將要花費租金592萬至768萬元,整個欺詐行為長達17年,以所涉租金中位數計,若科技園公司行使租契下的權利,或可獲補地價1.1億元,即黎智英從中非法謀利超過億元。法官指出,黎濫用壹傳媒的「新聞自由」形象作為「保護罩」,令科技園甚至其他執法機構都不敢貿然行事,且欺詐行動長達17年,而且是在科技園發覺黎智英欺詐行動作出跟進查詢時,黎智英集團仍然有恃無恐地編造謊言,欺瞞科技園,這正是本案加重刑責的因素。
法官指出,力高為私人公司,管理黎私人開支,可作為其公司的運營開支,雖然力高連年虧損,但被告明顯是力高的財政來源,力高的存在對黎有重大重要的私人利益。法官又指,黎智英利用媒體機構保護傘行事,涉事事件被揭發時,有十多間公司先後匆忙從涉案地址搬出,推測均為無牌佔用公司地方。
做賊心虛的承租人多年未有將力高放在大樓的水牌中,以至於科技園每六個月在公司職員引領下到大樓巡查一次,期間從未有人告知科技園力高的存在,科技園亦未能發現事件。黎智英一直以來都是力高的董事及實益擁有人。對於辯方聲稱力高所佔用的地方只佔涉案大樓的0.16%,對處所的指明用途並沒有相違背,法官認為這是錯誤理解案件本質及嚴重性。法官指出,若有所謂「第4權」的傳媒機構,在其機構內容許其他公司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佔用一處,即屬濫用它的傳媒形象作為「保護罩」。
今次事件亦顯示,黎智英的傳媒大亨地位使科技園「投鼠忌器」,自我矮化,不敢依法執法,有損本港法治聲譽。法官強調,本案的性質純然是一宗犯罪事實清晰無可辯駁的簡單的欺詐案,不應把本案扣上任何政治帽子,任何政治說辭與藉口,對控辯雙方以及整個社會都不公平。涉案的力高由黎智英及其兒子擔任董事,公司主要為他們提供秘書服務、投保、租用及管理黎與家人的嘉道理道住所,及管理黎的3艘遊艇等。但蘋果印刷從未向科技園公司申報,就一直讓力高佔用大樓。科技園公司從傳媒得悉力高涉佔用大樓,疑違反租約,2020 年3月曾去信蘋果印刷要求澄清,蘋果翌月回覆謊稱力高使用該處任註冊地址,但沒有佔用地方辦公。
就是這樣一宗犯罪事實清晰的尋常刑事案件,就因為案犯主角是黎智英,就引致了美國當局的格外垂青。美國國務院發言人普賴斯(Ned Price)完全罔顧黎智英的欺詐犯罪事實,歪曲判刑不公義亦不公平,甚至污衊是案裁決有損香港言論自由。對此,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美國就香港特區法院依法就黎智英欺詐案的判刑作出失實、誤導和干預司法公平審訊的荒謬言論,對香港司法制度作出政治干預、惡意抹黑。
基本法第八十五條訂明,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美方為達其政治利益,公然干預法庭公正審訊案件,嚴重破壞法治精神,違反國際標準及國際法,更歪理成群,只暴露其霸凌野蠻,失信於人。特區政府嚴正敦促美方停止干預香港特區的審判獨立和內部事務。
外交部駐港公署發言人直斥美方說三道四,惡意詆毀香港人權法治狀況,正告外部干預勢力立即停止借人權之名,干擾特區司法活動,立即停止干涉香港事務和中國內政。
香港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中,依法享有言論、新聞、結社等自由,但是,權利自由不是違法犯罪行為的「通行證」,不是反中亂港分子的「特權書」,不是反中亂港分子恣意妄為的「護身符」,更加不是黎智英之流知法犯法欺詐謀利的「特許狀」。黎智英在本案中的欺詐犯罪事實客觀清晰,其辯護律師亦不否認這一點,只是欲蓋彌彰地聲稱只佔用極小塊地方。案件裁審完全合法合規,量刑準確,整個司法程序嚴謹公開公正,案中被告的權益也得到了有效辯護。如此簡單的一宗刑事案件,美國當局何來雅興?又緣何涉及到美方聲稱的言論自由呢?美方就算甘願為黎智英鳴冤叫屈,也應該編造一個能夠遮羞的詞句來。
長期以來,黎智英完全依賴前中情局特工馬克,在港實施顛覆合法政權,從事分裂活動的犯罪行徑,其所仰仗的就是新聞自由,蘋果係連篇累牘的謠言謊言,成了「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最大的障礙,成了美國當局遏制打壓中國和平崛起的「基地」。事實證明,一直為白宮「座上賓」的黎智英的所言所行所作所為完全符合美國的根本利益,黎智英之流是徹頭徹尾的美國「好契仔」。美方的污衊歪曲干涉,只能證明,對黎智英諸案的審理與判決,完全展現了司法公義,維護了國家安全,保障了港人自由,捍衛了香港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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