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馮煒光
「D1認為他並不是政治人物,他沒有參加任何政黨」,這裏的D1指的是首被告黎智英。這是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就黎智英控股的蘋果印刷欺詐將軍澳科技園公司案的判詞(「力高案」判詞第46段)。
12月10日陳官頒下判辭,並列舉六大理由,指出有關黎智英的加刑因素。細讀陳官合共64段的判詞,沒有一句提到黎智英的政治觀點,黎智英一方在辯護時也沒有。誠如陳官在六點加刑因素中的第五點所言:「這是一項有計劃、有組織及年代久遠的欺詐行為。」然而,美國政府及議員卻視而不見,企圖把一宗長達21年多的欺詐案說成是政治案件,根本是偷換概念,轉移視綫。
陳官在判詞裏提出六點加刑因素:
一,力高在1998年4月1日把註冊地點改為8號處所,同年4月21日把業務地址亦搬到8號處所,而這都是發生在工業邨公司在1999年5月25日和承租人蘋果印刷簽立正式租契之前。
筆者解讀是:蘋果印刷和科技園正式簽約前一年多,力高已經把註冊地點和業務地址搬到將軍澳工業邨/科技園駿盈街8號(即判詞中所說的「8號處所」)。難道由1998年4月至1999年5月25日這一年裏,黎智英及其下屬都「忘記」了力高的存在?
二,作為D1的私人公司,力高搬到集團所在地即8號處所。租金方面可得到一定的優惠,但在營運的方便程度,租約年期的確定性和租金的加幅程度都有保障,至少力高肯定不會被承租人迫遷。這些無形利益因素似平並末能在專家的租金估算上有所量化或提及。
筆者解讀是:黎智英把其私人公司也放在8號處所,讓蘋果印刷賺取租金;判詞指出,力高的財務報表顯示,確實付了100多萬港元租金,而這租金明顯低於市價。蘋果印刷瞞着大業主——將軍澳科技園,悄悄做了「二房東」。這還未計及力高這家專門服務黎智英及其家人的秘書公司,因為和壹傳媒集團處在同一屋簷下給黎智英提供的方便和確定性。蘋果印刷這「二房東」是絕不會趕走其大股東黎智英的私人公司的。
三,作為私人公司,除了其他商業因素考慮外,這自然有其稅務安排及優惠。D1不少的私人開支,甚至居所的租金便可成為營運開支,使力高的收入作出扣減。
黎智英把他的私人開支及居所租金都透過力高扣減,而力高則以低於市價租用蘋果印刷在科技園內的處所。黎智英真人示範了甚麼是錙銖必計,而付出成本代價的則是香港納稅人,因為科技園是用稅款建的,收入最終也是庫房的。
四,D1是利用傳媒機構的保護罩下行事,事實上除了力高外,在這違約事件曝光後,有10多間公司無論是註冊地址或實體辦公室,忽然間從8號處所搬走。本席可作出推論是這些公司都沒有牌照的情況下佔用處所的公司。這亦表示力高只是其中一間。
這等同說:黎智英是慣犯,除了力高,還有10多間公司也涉嫌欺詐科技園。但陳官很公道,「本席只會基於控罪只涉及力高一間公司而判刑。」但陳官也慨嘆「在這(傳媒機構)保護傘下,本席相信科技園不敢貿然行事,更遑論突擊巡查,甚至採取違規三部曲。」
五,這是一項有計劃、有組織及年代久遠的欺詐行為。這有如一個偷取他人金錢,每日1000元,長達10年,總數是365萬元。他的罪責自然較一個人一次偷走365萬元為嚴重。
陳官這比喻很生動,而且讀者們要注意力高案遠不止10年,而是21年多,由1998年4月至2020年5月。陳官說:「直至2020年3月13日,一間網媒的查詢而把事件東窗事發。力高的管理層迅速把力高的註冊地址和實體辦公室分別在2020年3月23日和2020年5月更改和搬遷。」(判詞第5段)。
六,由始至終,承租人沒有把力高的名字放在大堂水牌上,科技園職員大約6個月巡查一次,每次由承租人職員引領,沒有人告知科技園職員力高的存在。
大約每6個月巡查一次,21年多裏,工業邨/科技園隨時巡查了120多次。但黎智英或其麾下的蘋果印刷都沒有向大業主申報,或補辦手續。這不是存心欺詐,又是甚麼?
美國有議員說要立即釋放黎智英。筆者反問:若有人在過去21年多的時間裏,蓄意欺詐美國政府下屬機構,而且還從中得益至少300多萬港元;你美國政府會當沒事發生?你美國議員會要求法庭立即釋放該人?當然,美國人這樣熱心炒作黎智英,只是突顯其雙重標準,但是徒勞。連黎智英本人也對法庭說:「最近美國一些官員所作出的譴責 (condemnation)是不請自來 (unprompted)及毫無用處 (of no assistance)」(判詞第45段)。筆者奉勸美國政府和議員,不要再憑空指指點點,也不要把美國議員的熱臉孔貼向黎智英這位英國人的冷屁股了,細心讀讀陳官的判詞吧!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特區政府前新聞統籌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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