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黎岩
修例期間用於專門資助支援黑暴暴亂的612黑金,未有註冊為社團,但卻有恃無恐地募捐放款,是案陳日君、何韻詩等5名黑金黑手,以及基金秘書施城威早前被裁定違反《社團條例》,判處罰款。除基金秘書外,五名信託人12日向上訴庭提出,就定罪提出上訴,意味著該五人拒絕認罪。
「灑灑灘聲晚霽時,客亭風袖半披垂。野雲行止誰相待,明月襟懷祗自知。無伴偶吟溪上路,有花偷笑臘前枝。牽情景物潛惆悵,忽似傷春遠別離。」這是唐代名氣不甚大的詩人錢珝所作的《客舍寓懷》,算得上是人生不甚得意難以盡歡的錢珝之離騷了。這首詩本與現今香港社會無甚關聯,但看到終日不務正業的前天主教主教陳日君,近日又在為612黑金定罪鬧上訴,不由得又想起了這首詩的言外之意。
雖說陳日君不似仕途孤獨的詩人錢珝,一路上都有志同道合的諸多戰友,但同樣也會有「忽似傷春遠別離」的惆悵,主導操控612黑金,只是被法庭象征性地罰款4000元而已,若果控方堅持以香港國安法涉嫌參與資助顛覆政權罪起訴,恐怕定罪絕非罰款這麼簡單。因此,已屆耄耋之年的陳日君,按理說應該是野雲行止,「有花偷笑臘前枝」,盡情偷笑才對,何來惆悵?何來不滿?又何來上訴理據?
本案中的5名被告陳日君、吳靄儀、何秀蘭、何韻詩、許寶強,被票控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在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 月31日,作為「612 人道支援基金」的本地社團幹事,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為基金註冊,被裁定罪成,遭判罰款4000元,此外,同樣被裁定該罪罪成的施城威則被判罰款2500元。
陳日君等人辯稱基金不屬社團,又稱他們在基金中沒有相互的權利與義務,但是基金運作的二十多個月中,曾牽涉4億元交易,在法理上必須受到監管。況且,各被告被裁定罪成後,辯方律師稱留意到涉案控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港元,眾被告均為首次犯案,只是輕罰4000元,故沒有在庭上提出特別求情。
案情顯示,612黑金涉款高達4億元,絕非小型基金組織,有6名幹事、特定辦公地點、有聘請員工等,違規的時間由成立之初至解散逾兩年時間。當然,陳日君在是案中也確實講了一句真話,他雖為宗教人士,但此案與宗教自由無關。當然,控方是否因為陳日君前樞機主教的特殊身份,而選擇以違反社團條例登記註冊的輕微罪名起訴,就另當別論了。
根據《社團條例》,其中的「條例適用的組織」是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目標建立起來的集體或團體,按照宗旨持續運作,會觸及公眾,或與政治團體有聯繫的集體或團體。就612黑金而言,有共同理念組識,互相要遵守的條款納入基金信託契約內,由五人共同簽訂,各被告擁有同等的相互權利和義務。而根據612黑金信託契約,其宗旨帶有明確的政治目的,基金開宗明義用以資助支援參與暴亂被懲處的人士,顯然非純粹是為慈善目的成立,故非獲豁免註冊組織。
根據法庭披露的案情,612黑金運作期間,共有10.3萬筆入賬記錄,涉款約2.7億元,提取款項則有7600筆,涉及2.6億,戶口定存款項約2.7億,結餘7000萬元。基金曾資助多個團體,包括曾資助民陣616非法遊行的音響設備約21.8萬元;資助「香港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到倫敦、日內瓦進行遊說國際社會制裁中國與香港特區等,僅此一點,就與資助並勾結境外勢力脫不了干系。
612黑金並非《社團條例》附表中可剔除的類別,故須在成立一個月內註冊,否則社團幹事便屬犯罪。且612黑金曾舉辦公眾籌款等活動,牽涉4億多元交易,必須受《社團條例》監管,公眾參與捐款,自然依法有知道捐款流向的知情權監管權。本案屬持續性控罪,612黑金並非遲了申請,而是由始至終均沒有申請。法庭依據事實做出裁決,「612黑金」符合條例下一人以上的社團定義。
外界不明所以的是,控方目前只是避重就輕地選擇以違反社團註冊條例,控告各被告並最終以罰款4000元了事。就運作的全部事實來看,612黑金明顯地觸犯了香港國安法分裂國家罪,國安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若果控方堅持維護香港國安法的法律威權,執意控告陳日君等人操控的612黑金涉嫌觸犯分裂國家罪,那麼,陳日君不單只不可能獲得保釋,而且很有可能定罪服刑,而非簡單罰款4000元了事。
《聖經》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16-18節講道:「要常常喜樂。不住的禱告,凡事謝恩,因為這是神在基督耶穌裏向你們所定的旨意。」終日忙於積極參與「社會活動」的陳日君前樞機主教,可能是忙過頭,疏於教務,荒於經書,或許不記得《聖經》中確實有這樣循循善誘的諄諄教誨了。如果每日能夠晨溫晚省,或許還能夠依稀看到上帝的蹤影,真切領略上帝的旨意。當然,能夠真切領悟上帝旨意的前提必須是,要誠心要虔誠。
難道,陳日君真的不應該偷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