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今日(30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司法機構發聲明表示,尊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依法行使權力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及四十七條作出具法律約束力的解釋。
司法機構重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六十五條,香港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司法機構強調,會繼續按香港國安法第三條的規定,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並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包括終審權),不偏不倚地履行其司法職能,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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