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今日(30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行政長官李家超晚上會見傳媒時表示,香港國安委和特區政府會全力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包括積極考慮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強化維護國家安全制度保障。
李家超表示,香港國安委會就「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以及應當採取何種政策作出判斷和決定。同時,積極履行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職責,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行動。
李家超續指,特區政府會評估風險,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有關專案認許條文的修訂工作,強化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保障。履行基本法23條的憲制責任,以及香港國安法第7條的規定,盡早完成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本地立法,並且按照香港國安法實施和維護國家安全的新形勢、新要求,完善本地相關法律,充分運用本地法律,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法律問題,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點新聞記者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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