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下周一(1月30日)起,撤銷向新冠確診者發出隔離令,不少打工仔關注新安排下確診後的上班安排。勞工處日前更新了疾病津貼及僱傭保障的常見問題解答,解釋當1月30日起不再向確診人士發出隔離令後的病假安排。
衞生署不再發出隔離令後,僱員如患病以致身體狀況不適宜工作,僱主應建議僱員盡早求醫,放病假休息。如僱員沒有提出放取病假,一般可如常工作。僱員如感染新冠及獲發醫生證明書,僱主須根據《僱傭條例》向符合資格的僱員支付疾病津貼,與僱員患上其他疾病時的安排相同。
取消隔離令後病假計算Q&A
Q:因感染新冠病毒而缺勤的僱員是否享有疾病津貼?
A:僱員須出示醫生證明書、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即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周或以上,而每周最少工作18小時)、放取的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可享疾病津貼。
Q:有薪病假如何累積?
A: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並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Q:僱主可否限制感染新冠的僱員上班或要求無病徵人士放無薪假?
A:僱員如患病以致身體不適宜工作,僱主應建議僱員求醫並放病假。如僱員沒有提出放病假,一般可如常工作。僱主如未能安排僱員上班,應向僱員支付假如在該期間上班可得的報酬。僱主不能扣除僱員在《僱傭條例》下享有的假期,如有薪年假。
Q:如僱員在放取有薪年假期間患病,該段患病期間應計算為病假還是有薪年假?
A:根據《僱傭條例》當僱員有薪年假期間開始早於病假期間,該患病期間應計算為有薪年假。如病假期間開始早於有薪年假期間,或病假與有薪年假期間同時開始,該患病期間應計算為病假。
Q:如僱員外遊期間患病或須遵守當地的防疫要求而未能在原定的假期完結後回港上班,是否可享有疾病津貼?
A:僱員除非能出示香港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指明僱員的疾病及在相關時段不適宜工作並符合其他相關資格,否則未能享有疾病津貼,而因遵守外地的防疫規定而缺勤,亦不可享有疾病津貼。
Q:僱主可否解僱感染新冠病毒的僱員?
A:除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可以在僱員放取法定有薪病假期間解僱該僱員。
(來源:大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