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MIRROR紅館演唱會墮屏傷人事故,勞工處今日(27日)表示,已完成職業安全及健康,以及僱員補償方面的調查,於本月17日向法庭申請傳票,向有關處所佔用人及僱主提出15項檢控,案件已排期於3月2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首次聆訊。
勞工處調查發現,有關處所佔用人及僱主,即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和舞館有限公司,涉嫌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及《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涉及的違例事項包括沒有為僱員提供安全作業裝置及安全工作系統、沒有向勞工處處長發出意外通知,以及為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等。
勞工處發言人強調,絕不容忍上述違法行為,定必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職安健及法定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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