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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CBD列危險藥物 市民勿帶回港

圖為大麻二酚 (CBD) 產品棄置箱。(政府新聞處)

大麻二酚(CBD)今日(2月1日)起列危險藥物,受《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管制。

政府提醒市民,販運及非法製造CBD及其產品,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及罰款500萬元;在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的情況下管有和服用該物質,則最高可被判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於新法例生效前,政府安排了棄置箱,以供市民自願棄置含有CBD的物件,並協助有需要的市民作大批量棄置。截至1月29日,政府共收集了約77400件含有CBD的物件,主要是護膚品、口服油、健康補充品等。

政府呼籲公眾人士如有任何涉及CBD及其他危險藥物例如大麻、可卡因、搖頭丸、海洛因、氯胺酮及「冰毒」等的資料,可致電警方的毒品舉報熱線2527 1234或香港海關的舉報熱線2545 6182,再次勸告旅客切勿從外地攜帶CBD及其產品來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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