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出入境管理局2月9日發布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試點實施往來港澳人才簽注政策,將於2月20日(星期一)起實施。在灣區工作的科研、文教、衞健、法律等內地6類人才可申辦往來港澳人才簽注,有效期最短1年,最長達5年,持證人在簽注有效期內可以不限次數往來香港或者澳門,每次在港或澳停留可達30天。灣區人才簽注新政都有哪些內容?快來一圖睇清!
在粵港澳大灣區工作的6類內地人才可以申請辦理往來港澳人才簽注,包括傑出人才、科研人才、文教人才、衞健人才、法律人才、其他人才。
傑出人才:即對灣區建設發展作出重大突出貢獻或者灣區急需的頂尖人才
科研人才:即灣區科研機構副高級以上職稱人員
文教人才:即灣區高等院校副高級以上職稱人員
衞健人才:即灣區副高級職稱以上衞生健康專業技術人才及衞生研究人才
法律人才:即參與在香港、澳門法律仲裁程序的內地仲裁員,處理內地與香港、內地與澳門投資爭端的內地調解員等
其他人才:即由灣區人才、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層次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
上述6類內地人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單獨或者同時申請辦理赴香港人才簽注和赴澳門人才簽注。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依法審批,傑出人才可以獲發有效期5年的人才簽注,科研、文教、衞健人才可以獲發有效期3年的人才簽注,法律、其他類人才可以獲發有效期1年的人才簽注。人才簽注持有人可以在簽注有效期內多次往來港澳地區,每次在港澳停留不超過30天。
相關閱讀:
收藏
取消收藏
稿件由上傳 · 文責自負 · 不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