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日有示威者聚集尖沙咀一帶示威,向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12人當場被捕,被控暴動罪。其中11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10人今日(4日)於區域法院(移師至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4年4個月,另一案發時年僅17歲學生被判入教導所。
11名罪成被告為袁均穎(31歲、文員)、黃蔚霖(23歲、電影製作人)、黎穎霖(23歲、學生)、吳沛伶(18歲、學生)、甄衛兒(18歲、學生)、彭漢深(29歲、地盤工人)、張俊軒(17歲、學生)、韋珍兒(22歲、尼泊爾籍學生)、梅卓羚(24歲、會計師)、林耀基(26歲、攝影師)、鄭子健(27歲、售貨員),他們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尖沙咀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彌敦道參與暴動。
對於脫罪被告姚志杰(24歲、運輸工人),法官指其沒有示威者常有的裝備或物件,可以說是「零裝備」,另外他的衣服有非常耀眼奪目的圖案,裝扮易於辨認,且當時沒有戴上口罩遮蓋面容,即使他出現在涉案地點實在可疑,但未能肯定他曾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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