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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公眾活動須符合公共秩序及國家安全 不能傷害非參與人權利

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日(4日)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被問及有關遊行等公眾活動,李家超表示,警務處處長有責任確保任何公眾活動不會違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國家安全以及不會傷害非參與人的權利,需要做一個平衡各方面的決定。

李家超表示,過往舉行大部分的公眾活動,符合有序、安全及守法的情況下進行。他指出,警務處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會按照每個活動性質、人數、時間以及有無風險而去做決定,要明白警務處的決定要考慮香港整體情況,並指出過往2019年很多公眾活動被騎劫,違反公共安全,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傷害其他不參與公眾活動人的權利及利益。

李家超指出,警務處會不斷總結經驗而做出一個整體性決定,令每個公眾活動符合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國家安全以及不會傷害非參與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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