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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永居在港買樓轉永居後可退稅 實施細則來了!

《2023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今日(6日)刊憲,以實施去年施政報告中宣布的招攬人才措施。根據施政報告中的措施,以指定輸入人才計劃來港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如在去年10月19日或之後在港購置住宅物業,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可申請退稅。

根據擬議退稅機制,合資格外來人才可就一個住宅物業申請退還已繳付的買家印花税和新住宅印花税,該物業在申請人購買時,必須是唯一持有的住宅物業,更換物業除外。此外,物業在申請退稅當日須仍然由申請人持有。

外來人才仍須繳交按第2標準税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税,使其整體印花税負擔與首次置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看齊。稅務局會在新法例通過並刊憲後接受退稅申請。

政府表示,擬議退稅機制透過大幅減低外來人才在港置業成本,吸引他們留港長遠發展。

條例草案4月19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和二讀。

以一個樓價1000萬元的住宅物業為例,非本地永久居民需要繳付樓價15%的買家印花稅,以及15%的新從價印花稅,共涉及300萬元的稅款。而首次置業的香港永久居民,同樣購買該樓價住宅物業,只需支付樓價3.75%的新從價印花稅,即37.5萬元。而當外來人才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後,只需承擔與永居一樣的3.75%印花稅,而之前多繳的錢,扣除37.5萬元後的剩餘稅額可申請退回,即退回262.5萬元稅款。

(點新聞記者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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