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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擬修例:國安案無罪裁決 控方可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

律政司近日建議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以訂定法定程序,讓控方有權就由三名法官組成的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判庭,在不設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所作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律政司現就該建議向持份者進行諮詢工作。

律政司發言人今晚(20日)回覆指,在原訟法庭進行審訊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可於一名法官會同陪審團席前審理,或若律政司司長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書,則可在不設陪審團的情況下於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席前審理。

若有關案件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在不設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審判庭會頒布裁決理由。根據現行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若被告人獲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裁定無罪,即使裁決理由可能顯示法律上有錯誤,控方亦無權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這有別於現行法律下可就裁判官或區域法院所作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的做法。

發言人指出,為了秉行公義,有必要賦予控方提出上訴的權利,使上訴法庭有機會審視及(如有充分理由)糾正原訟法庭在不設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所犯的任何法律上的錯誤,司法機關得以妥善履行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職責。該建議並無削弱被控刑事罪行的被告人之權利。

擬議的上訴機制是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此乃仿效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及《裁判官條例》第105條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的現行程序。擬議新訂條文將主要以《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為藍本。有關上訴將僅涉及法律事宜。

發言人強調,擬議的上訴機制具有必要性和正當性,務必及時立法應對。律政司會在考慮持份者的意見後,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該建議的詳情以供討論。視乎諮詢的結果,律政司計劃將該建議與早前提出另一項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建議,即訂定法定上訴程序,供控方就原訟法庭法官在刑事審訊中所作出的無須答辯的裁定提出上訴,透過同一份修訂條例草案交由立法會審議。

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已收到諮詢文件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資深大律師向傳媒確認,公會已收到律政司建議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諮詢文件,而公會現正細心研究有關文件,將向律政司提出適當的意見。

香港律師會會長陳澤銘亦已接獲相關的諮詢文件,表明律師會轄下的相關專責小組委員會將詳細研究律政司的建議,並會適時向律政司提交意見。

(點新聞記者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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