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術
長期在香港生活的市民,可能都聽過一句有趣的話,就是「住公屋的人才有錢」,這不是完全真實的寫照,但亦反映了部分事實,就是少部分或極少部分住在公屋的人,生活相當富足,這些人是否應該或有資格繼續住在公屋,亦成為一個疑問。上周,房委會舉行集思會,有委員認為公屋「超級富戶」的「暫准居住期」過長,是一個須予以堵塞的漏洞,建議收緊。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梁文廣受訪時,亦贊成相關改進,以向公眾明確釋出決心打擊濫用公屋資源的信息。筆者完全贊同相關建議,因為公屋的存在,本來就不應該讓擁有高收入或高資產的人士居住,若然居於公屋的人有能力在私人住宅市場居住,他們所居住的公屋,就應該讓予更有需要的基層居住。
根據現行規定,公屋家庭若入息較限額高5倍,或總資產淨值逾入息限額100倍,就會被界定為「超級富戶」,其間可以申請為期不超過12個月的「定期暫准居住證」,暫住證或暫住期屆滿時,如果資產入息仍超標,就要遷出以及交還所居住的公屋單位。問題來了,12個月時間,資產超標的人可以轉移資產,入息超標的家庭可以讓部分家庭成員暫時不工作,政府給予12個月暫住期,有可能成為漏洞,給予富戶時間「處理資產」,繼而繼續獲得公屋的租住權。
公屋應給予最有需要基層居住
單純看「超級富戶」,市民可能不知道他們的入息或資產有多少,以一個4人家庭為單位計算,「超級富戶」的住戶月入超過15萬元,或資產超過300萬元,不論是計收入還是資產,一個很合理的疑問,就是這些住戶還有需要租住公屋嗎?計收入,月入10多萬,入息比很多中產更高;計資產,香港部分人即使計及固定資產,也未必有300萬元,公營出租房屋存在的原意,在於要讓社會基層有個安身之所,但這些住戶,明顯即使不居住在公屋也可以好好生活;既然如此,何須還給予他們一年時間暫住或處理資產?
的而且確,現在有暫住證的「超級富戶」的公屋租戶並不多,但筆者認為,嚴格對待超級富戶(以至一般富戶),除了實際意義,還有一定的象徵意義,特區政府可以借此告訴全社會,公屋資源要用得其所,任何人想霸佔不該有的公屋資源,政府都會從嚴處理;有人可能認為政府為少數「超級富戶」改政策是大費周章,但公屋資源的珍貴,值得政府以任何合法手段使其更好地運用。
「平民豪宅」稱謂讓人尷尬
在相關的傳媒報道中,筆者留意到傳媒把香港某一公共屋邨稱為「平民豪宅」,表示該屋邨常有豪車出入,表面看,這是一個無傷大雅的稱號,但我們想深一層,如果一些公共屋邨的居住者,他們享受着社會福利,但他們出入駕駛豪華車輛,可支配收入比一般中產人士還要高,到底是他們應享有公屋福利,還是收入低得多、居住於劏房的基層應住在公屋呢?筆者完全明白,有人遷入公屋後收入增加、未達致「超級富戶」水平,在法律上完全可以繼續居住在公屋,畢竟任何公共政策在量度時都有一定指標,但眼前不少公屋富戶生活富足,而劏房戶生活於水深火熱時,這種不常見但會出現的扭曲情況,還是值得各位深思,深思我們的公共房屋資源,如何可運用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