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學男生呂世瑜在網上社交平台煽暴煽仇及鼓吹「港獨」,承認干犯香港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官胡雅文原以5年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減刑至3年8個月。惟控方指案件屬國安法列明的「情節嚴重」,最低刑期為5年,法官遂改判囚5年。呂不服失去認罪的三分之一刑期折扣,故就刑期上訴,上訴庭在去年駁回有關上訴,他再申請終極上訴,獲上訴庭批出上訴證明書,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昨日開庭處理其逾時上訴許可申請,並批准他上訴至終院,排期8月9日審理。
終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昨日批准呂世瑜就兩個法律議題提上訴,包括國安法第21條中關於罪行「情節嚴重」者須處以5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條文,該如何恰當詮釋,特別是監禁5年以上的規定是否屬強制性;以及國安法第33條有關減刑因素的條文該如何恰當詮釋,尤其當中指明的3項條件,包括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是否已「盡列無遺」,如無一成立,是否基於其他求情理由而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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