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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追蹤|「牽手門」及被冤枉的大叔事件 都和肖像權有關?

【點新聞報道】國企領導「牽手門」過後,「廣州地鐵偷拍事件」又成為熱議話題。6月7日,有女生質疑蹲在車廂內的大叔偷拍,拍片直擊要求大叔打開相簿證明,對方照做而且電話內並無偷拍照,惟她事後仍上傳影片及發文公審,形容對方是「猥瑣老頭」,質疑對方是慣犯,「如果他沒真的沒有偷拍,那為什麼他沒有為自己發聲」。

女生一度上傳影片,顯示她在地鐵走近蹲在車廂內的大叔,說:「你好,我看看你手機,你剛才是在拍我嗎?」大叔反問:「哪裏拍到你了?」女生要求「打開你的相冊」,大叔聞言照做,但裏面並沒有偷拍照。女生見找不到證據,留下一句「小心點不要亂拍別人」就離開。

女生要求大叔打開相薄檢查。(微博影片截圖)

事件引起爭議,女生隨後刪除帖文。事件中大叔的兒子鄧先生希望該女子能夠公開道歉,否則會考慮起訴。有記者從四川大學了解到,學校對此高度重視,將按程序依法依規處理。

在此事件引發關注後,除了對當事人是否「過度維權」的討論之外,也有律師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該女子的行為涉嫌侵犯了大叔的肖像權。

當前,各社交平台上的街拍圖片、視頻已屢見不鮮。在北京三里屯、成都太古里等地標性商業區域,街拍已成為一種潮流。同時國企領導「牽手門」輿論影響後,北京三里屯太古里稱,開始在醒目位置設立多個「街拍提示」,提醒遊客提高防範意識,保護個人肖像權,並稱三里屯不支持任何未經許可的商業拍攝行為,並設有正規的商業拍攝申請渠道。

北京三里屯太古里發布「街拍提示」。(官網圖片)

肖像權是怎麼回事?

兩次事件均因拍下個人影像發布到網絡而引起輿論,那麼其中涉及到了肖像權到底是怎麼回事?以非營利、非商業目的使用,是否就沒有侵權風險了?肖像權的邊界在哪?

其實肖像權是民法典賦予每個公民的一種人格權,可以理解為維護我們自身形象和尊嚴的一種權利。侵犯肖像權或者不當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表現,一般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 未經權利人同意,擅自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隨意使用或公開他人肖像。
  • 擅自製作、使用他人肖像。
  • 惡意醜化、污損他人肖像。
  • 利用信息技術僞造他人肖像。

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廖建勛向傳媒表示,在本事件中,女子將視頻傳到網絡上,涉嫌侵犯男子的肖像權和隱私權,視頻中還配以降低他人評價的文字,涉嫌侵犯他人名譽權。

廣東啟源律師事務所湯小花律師表示,例如針對個人肆意發布謾罵侮辱、造謠誹謗、侵犯隱私等信息的網絡暴力行為,貶損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甚至造成他人「社會性死亡」。該事件中,女子在視頻中稱這位大叔是「8號線地鐵猥瑣男」,還稱其不是第一次作案等。這一行為涉嫌侵犯大叔的名譽權,情節嚴重的話,還涉嫌構成誹謗罪。就此而言,涉事女子的確應該向這位大叔公開道歉並取得對方諒解,否則有可能會被追究民事甚至是刑事責任。

當前,隨着社交媒體的廣泛使用、AI等技術的發展,侵犯肖像權的事件層出不窮。在網上移花接木、嫁接明星頭像的現象也時常發生。此種行為也會侵犯肖像權。當下侵犯肖像權較多的行為是未經許可將他人的頭像用於商業推廣。例如葛優癱的表情包被用於商業宣傳,葛優起訴了藝龍網並勝訴。

需要強調的是,民法典頒布後,在肖像權部分去掉了「以營利為目的」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即便不以營利為目的,也有可能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

此前,杭州地鐵上一小女孩照片被網友盜圖,並配「日本地鐵小乘客」字樣發布,在小女孩家屬發布闢謠後仍拒不刪除,後經法院審理,認為盜圖網友侵犯肖像權,責令其賠禮道歉。

經法院審理,認為盜圖網友侵犯肖像權,責令其賠禮道歉。(人民法院網圖)

泰和泰(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梁穎珍表示:「一旦個體遭受到網暴等涉嫌侵犯自身權利的行為時,如果能夠定位消息的源頭,可以聯繫網站經營方進行刪帖等處理,也可以對辱罵、騷擾等對自身產生嚴重影響的個體進行起訴,要求道歉或進行賠償。」

北京市隆安(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陳俏丹表示,在公共場所,如果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有可能受到侵犯,首先應該找與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相關的工作人員反映情況,讓第三方介入調查清楚是否存在侵權行為。一旦發現侵權行為的確存在,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及時拍照、拍視頻或調取監控、邀請目擊者作證等方式保存證據。在有證據的情況下,也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承擔相應責任。如果侵權行為可能涉嫌違法甚至犯罪的,也可以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

後來該女生在網上發布公開道歉信,大叔的兒子也表示「公開道歉就好,她還是學生,不想影響她太多」,事情以和解結束。

「牽手門」的肖像權有何不同?

不同於上述事件中大叔「打工仔」的身份,幾日前大眾對於國企領導「牽手門」的輿論幾乎是一邊倒的叫好。為何同樣是拍攝個人影像公布在網絡中,輿論風向有如此之大區別?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遊雲庭曾向傳媒表示,街拍的視頻或照片若要刊登在社交媒體上,必須徵得肖像權人的同意,否則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權。不過也有律師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認為,對於此次事件中的被免職官員,街拍並不存在侵犯其肖像權和隱私權的問題。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韓旭向記者表示:該街拍視頻被拍攝者上傳自媒體,並不存在肖像權問題,更無肖像權受侵害之說。

首先,「公共利益」是對當事人「知情同意」的豁免。所謂「公共利益」,是一定範圍內不特定主體的共同利益。它具有非商業性、非贏利性特徵。

從《民法典》的使用語境來看,「公共利益」是相對於「個體利益」而言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抑制或者犧牲「個人利益」。保護「公共利益」可以以否定「個體利益」為代價,「公共利益」是否定「個體利益」的正當理由。這裏的關鍵是兩個或至少其中一個有配偶的人牽手異性逛街的行為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在韓旭看來,答案是肯定的。

韓旭認為該事件本身已經超越了個案意義,而具有一定的社會公共屬性。也許街拍攝影師主觀上並無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和動機,僅是拍攝展示作品,但該個案在客觀上起到了維護「公共利益」的作用。如果「為維護公共利益」成立,那麼拍攝人將其公開無論是否徵得被拍攝人的同意,均不構成侵權。

在韓旭看來,胡某勇系國企領導,與公職人員一樣同屬於「國家工作人員」,領取納稅人的俸祿,享受着社會給予的榮譽,理應奉公守法,遵循更高的道德標準,理應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因此其肖像權保護低於普通社會公眾,一定程度上對個人肖像權、隱私權的保護應讓位於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其次是非法行為不應受法律保護是基於利益衡量原則價值判斷的結果。

韓旭認為,「情人關係」是我國《婚姻法》禁止的危及「一夫一妻制」的非法行為。我國《民法典》第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顯然,這是一種「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對於違法行為,不能像合法行為一樣,其民事權利受到同等保護。

韓旭舉例說,個體對馬路上違章駕駛車輛車主和車牌號的拍攝並上傳到社交媒體,對向車窗向外投擲垃圾、不遵守公共衞生規定和對破壞規則的插隊、隨意吐痰等行為人進行拍攝並予以公開曝光,等等,行為人實施的均屬於違法行為。對此違法行為,應當鼓勵人們予以抵制,與其作鬥爭。

其中,拍攝違法行為並進行公開即屬於抵制和鬥爭內容,對此不能予以限制,否則為「維護公共利益」者將被戴上「枷鎖」,不利於警示和制止違法行為。韓旭認為如果以保護肖像權為由需要徵得被拍攝人同意方可公開,那麼善良的人們將寸步難行。

假如該國企高管與其配偶牽手逛街被拍,那麼由於雙方系合法的夫妻關係,該行為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拍攝者若欲公開,就需要事先徵得被拍攝者同意。否則,構成侵權。

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昌松律師也表示,公職人員屬於公眾人物,在公共場所的行為不檢點,應當受到輿論的監督,這屬於公眾行使輿論監督權的範疇。「當公眾人物的肖像權、隱私權與輿論監督權發生衝突時,應讓位於知情監督權。」

香港私隱條例下的拍攝自由

不僅在內地,現今香港講求Like&Share,事無大小都必定是先拍攝及發布。更有不少人熱衷於街頭拍攝,喜愛以鏡頭觀看街景,然而在香港,街道上無時無刻都充滿了人的蹤影,難免會把路人攝入鏡內。所以在法治的規限下,攝影自由可凌駕他人的「肖像權」及個人私隱權嗎?

一般而言,若使用相機以拍攝他人的影像,並將之儲存,以用作識別有關人士的身份,便有機會涉及收集「個人資料」,須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條例規定,收集個人資料的方法必須合法和公平。

曾有攝影雜誌去信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查詢街拍會否違反公平收集個人資料的原則,公署解釋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是拍攝者是否有意圖識辨被攝者身份。例如A在未取得B的同意下拍了B的照片,若目的是為了識辨B的身份,便有機會違反了《私隱條例》中須以公平方法收集個人資料的原則。

公署解釋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是拍攝者是否有意圖識辨被攝者身份。(公署官網截圖)

即使拍攝時沒有意圖識辨被攝者身份,但在現今的社交媒體世界中,講求Like&Share,最好的做法還是在發布有第三者影像的照片前先取得有關第三者的同意。向被攝者坦誠說出拍攝目的及用途,尊重被攝者,得到他的同意再發布照片。

再回到開頭的兩個事件。一部手機的背後鏈接了全世界的信息,「肖像權」已經和「網絡暴力」、「網絡欺凌」不斷掛鈎。無論如何,「廣州地鐵偷拍事件」是一個道德問題、民事侵權問題,應該理性對待,不少網民已經拔高到意識形態去批鬥當事人。現時這位女生也變為受害者,其就讀的學校、專業、姓名、年齡等個人信息,包括其個人社交賬號都在該事件中被「曝光」,甚至有網友對其進行謾罵。

若大叔的權益已被傷害,此刻這位女生也正在經歷同樣的過程。

同時「街拍反腐」絕對不是反腐的主流形式,反腐不能靠意想不到的街拍等偶然因素。也許此事件屬於拔出蘿蔔帶出泥,更重要的是對公權力長效監督機制的建立。持戒而行,方得始終。

(點新聞記者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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