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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警查閱手機 黎智英申往終院上訴被駁回並須支付訟費

【點新聞報道】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2020年8月被警方國安處拘捕及檢取兩部手機。黎隨後為阻止警方查閱手機內容,多次入稟法庭,包括司法覆核,惟先後遭原訟庭及上訴庭駁回。黎早前透過書面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日(19日)頒下判詞,拒絕批上訴許可至終院,並要黎支付訟費。

本案上訴人是黎智英,答辯人是警務處處長。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上訴庭法官朱芬齡在早前頒下的判詞中提到,上訴人申請司法覆核時,爭辯《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中的「指明證據」不涵蓋新聞材料。上訴庭認為,「指明證據」指含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證據的任何物件。雖然上訴人指新聞自由是受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保護的基本權利,但就刑事調查而言,新聞材料沒有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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