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俗話說,「虎毒不食子」,中國從古至今都講究倫理親情。所以一則「母親將親生孩子拋下橋」的新聞震驚香港,但又一次引起社會關注的是今日(5日)的法官判決。
2022年3月4日,一位中年母親清晨獨自抱着僅出生16天的女兒行到青山公路天橋時,聲稱有強烈衝動想扔下女兒,便伸手出欄桿,向女兒道歉後放手,之後下橋看情況並報警。女嬰送往醫院後證實不治。警方其後拘捕女嬰的母親,落案起訴她一項殺嬰罪。被告早前在高等法院認罪,法官杜麗冰經提取感化報告後,今日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接受感化兩年。
杜麗冰信納被告犯案時未有從產後的壓力復原,形容案件是令人痛心的悲劇;嬰兒出生一般是快樂泉源,但對某些人來說,可能是噩夢到來;被告在新冠疫情期間懷孕需要隔離自己,無法得到朋友和家人支持,不可以到安老院探望母親,亦增添壓力;考慮到被告失去女兒後極度傷痛,精神科醫生建議毋須住院治療,決定判處她兩年感化令。
判刑後,法官特地提到產後抑鬱問題,指女子懷孕期間面對身體變化,作為丈夫應更關心妻子。對於被告表示將來會做義工,法官希望她可以向患產後抑鬱的母親分享經驗,又寄語她成為「指路燈」及「守護天使」,指她們並不孤單,總會看到曙光。最後,她指被告女兒的逝世不會是枉然,並祝願被告好運。
我們可以從此案例中,進一步了解香港的「感化令」。
何為感化令?
在TVB電視劇中,經常見到香港法官頭戴白色假髮,身穿法袍。而透過香港法官的直觀穿戴,能了解到香港的司法制度是沿襲了被殖民時期的法律,繼承了英國的整套司法制度,屬於英美法系,是以判例法為主的法律體系。
香港法律第298章《罪犯感化條例》在1956年制定,2019年4月11日最新修訂。旨在就罪犯感化事宜作出規定。
感化令是指法庭判處犯罪者於一定時間內受到感化主任(俗稱感化官)定期上門評核犯罪者的行為及表現,情況與為警司警誡相似,分別在於前者由社會工作者負責,後者為警司,並且視乎法庭所給予的指令來衡量是否對其判處監禁作為處罰。感化期內,犯罪者不用服刑,可自由活動,但必須定期見感化主任和接受感化主任的指導,也要接受小學或初中教育及職業訓練,以及遵守感化令的規定。
感化令在《罪犯感化條例》中與內地法域的緩刑相同。條例對感化令的定義、適用條件、程序、期限、內容、違觸後果等進行了規定,同時,是香港地區罪犯社區矯正的另一大支柱。
我們亦看下其他香港被判感化的案件。
母親不滿兒子反鎖家門、縱火恫嚇開門 判12個月感化令
2023年4月,45歲單親母疑不滿兒子上網課時不專心,扔出平底鍋,擊中兒子小腿。及後兒子趁被告外出時反鎖家門,令被告無法入屋。被告涉點燃門上揮春,令濃煙入屋,兒子感呼吸困難和嘔吐。被告早前承認虐兒及縱火罪,暫委法官溫紹明4月19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荃灣法院)判被告12個月感化。
辯方表示,希望法庭判處感化令,而法官判刑時,關注被告於短短兩年間犯下兩次虐兒罪,質疑感化令是否足以阻止被告再傷害兒子,但考慮到本案嚴重性較低,兒子亦表明希望繼續與被告生活。法官最後表示,即使有猶豫,仍決定給予被告機會。法官判刑後又寄語她,為了自己及兒子的人生,努力愛護自己。
除虐兒案,還有「偷拍案」被判感化令。
16歲中學生承認偷拍7女裙底 判感化令12個月
16歲中學生於2021年5月至9月,涉於中學等地方偷拍教師、同學與不知名女性的裙底,被控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及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等共12罪。他早前承認全部控罪,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
裁判官余俊翔判刑時稱案情嚴重,斥被告作出可恥、令人厭惡的行為;另引述辯方及被告指,被告父母的注意力放在資質較好的孖生哥哥,故被告犯案或不是出於性衝動,而是為了獲取父母的關注。報告又提及,被告患抑鬱症、過度活躍症,以及出現專注力失調及自閉徵兆等。裁判官判刑尾聲時向被告稱,「我會畀一次機會你,但機會唔係成日有,請你好好思考有咩應該做,有咩唔應該做」。被告遇到不肯定的情況時,向社工、父母請教,又囑被告「唔好為咗慾念、成就感,再做咁愚蠢嘅事」,終按報告建議,判處感化令12個月。
同「偷拍」被判感化令的還有一位承認10項罪名的29歲男警。
休班男警認單日偷拍10女子私密部位 判12個月感化令
2022年,29歲休班男警被指在5月單日內偷拍共10名女子私密部位,被同袍巡邏時揭發。男警早前承認10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12月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12個月感化令。
法庭早前為被告余健華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辯方指,兩報告內容正面,被告願接受輔導、重新做人,其中感化官建議判處感化令,「希望法庭畀多次機會被告」,獲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接納,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期間須接受輔導。
而在香港「性侵案件」中,其實有更多的感化令判決,我們先舉其中一例。
18歲男子被控兩年內多次非禮11歲表妹 判12月感化令
2018年7月至2020年11月期間,18歲男子被控兩年內多次非禮11歲表妹,包括指插下體、強迫口交。精神科門診評估女童事發後活在驚恐之中,且有抑鬱、自殘及自殺傾向。而女童希望家人維持良好關係,為被告撰寫求情信,但表明自己並非完全原諒被告。法官接納被告是真心喜歡受害者,又指案發時兩人正值青春期,關係親密,因此同意心理報告所指上述情況疊加導致犯案,所以從輕發落,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
從上述案件來看,儘管受害女童年僅11歲,和表哥有着明顯年齡差距,甚至勇敢與表哥對薄公堂,但法庭仍然以「親密關係」來解釋被告的不法行為,並且予以輕判,輕視了所謂「親密關係」對女童帶來的深刻傷害。
那麼,在法官判了感化令以後,是否所有被告都能痛改前非?下面這位青年是案例之一。
潛逃暴青違感化令 改判入戒毒所
20歲的被告王愷銘,於2020年承認一項刑事毀壞罪。涉於2019年6月21日在警總外牆噴上「Condom(安全套)」、「Con」字眼。當時裁判官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被告感化一年,但王愷銘其後潛逃及接受海外援暴組織資助匿藏在香港不同地方,2022年7月中和曾志健等人準備乘船潛逃離港時被捕。王愷銘因違反感化令,須重新判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是因為脊椎側彎、失眠和壓力大,在損友的影響下才開始吸食大麻,被告現已不再接觸該些損友,求情法庭判處短期監禁,讓被告在獄中自行戒毒。但嚴官表示,有關報告指被告有毒癮及適合判入戒毒所,考慮到被告違反感化令,長時間與感化官失聯及仍有濫藥問題,而當初刑毀案有一定嚴重性,加上被告意志力薄弱,有必要盡快接受協助戒掉毒癮,故判處戒毒所令。
最後,香港感化令的重點在於「感化」,不知除了法庭上令人動容的產後抑鬱母親外,以上其他被告時至今日,是否已「被感化」呢?
(點新聞記者張安寧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