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理工大學男生呂世瑜早前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被判囚5年,昨就判刑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爭議「情節嚴重」案件不能因認罪及求情而減刑至5年以下監禁對其不公。律政司代表指,香港國安法條例中的處刑規定屬強制性,無論法庭給予多少刑期扣減,最終刑罰都不能低於強制性5年監禁的最低刑期。終院5名法官表示需時考慮,擇日頒布書面判詞。
呂世瑜由囚車押送到法院,他承認2020年在Tg公開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原審法官胡雅文以5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至3年8個月,但由於國安法條文列明情節嚴重,判5年以上、10年以下刑期,法官遂改判囚5年。代表呂世瑜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稱,呂世瑜有及早認罪、有悔意等求情因素,胡官在考慮呂的求情因素強後,調低量刑起點以向公眾發出認罪及求情可獲較低刑罰的訊息,但若被告認罪及求情後不可獲得較低刑罰,將對被告不公平。
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指,法庭判刑時除了阻嚇性亦需考慮更生元素,但並非所有求情因素均需予以考慮。 他並以謀殺罪需強制性判處終身監禁為例,指干犯情節嚴重的案件,可處以特定刑期。
他指出,對「情節嚴重」的罪行,若法庭決定「從輕處罰」,法庭可考慮被告的認罪及求情,但無論法庭給予多少刑期扣減,最終刑罰都不能低於強制性5年監禁的最低刑期;若法庭決定「減輕處罰」,則只可考慮被告有否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提供重要破案線索的3項情形,但可將刑罰減輕至低於5年監禁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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