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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室內遊樂場有安全隱患 商家「生死狀」公平嗎?

文/謝睿婷

8月15日,兩少年在北角遊戲公園跳彈床意外互撞受傷,警方列作有人受傷處理。簽署了俗稱「生死狀」的免責條款的消費者仍然能向商家索取賠償嗎?

近年香港興起大型室內運動遊樂場熱潮,在這些大型遊樂場裏面不乏跳彈床、海綿池、滑索等等比較刺激的遊戲。筆者也曾經到訪過類似的場所,留意到當中有不少的安全隱患。此外,這些大型室內遊樂場一律都會要求顧客在入場之前簽署一份免責協議,這些協議都要求顧客放棄就商家的疏忽或故障造成的任何損傷(包括癱瘓或死亡)而起訴商家的權利。先撇開商家難以監管其他使用者故意為之的惡作劇,若是因為商家的疏忽而引致的意外,商家是不一定可以依賴有關的免責條款逃避索償的。

在香港的普通法環境下,除非另有法例訂明例外,一般合約各方享有自由制訂條款的權利、包括限制雙方的法律責任的條款。由於《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香港法例第71章第7(1)條)訂明任何人不得藉合約條款、一般告示或特別向某些人發出的告示,而卸除或局限自己因疏忽引致他人死亡或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所以商家一般不能依賴這些免責條款逃避因疏忽而引致的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當然,申索人仍然需要舉證證明商家的行為涉及疏忽才能獲得賠償。

至於其他不涉及人身傷害和的免責條款,免責條款被證實為不合理、法庭是有權判令該條款為不合法而無效的。至於法庭在判斷條款是否合理的時候會考慮的因素包括:立約雙方的相對議價能力、行業慣例、顧客是否知道該條款的存在(如字體細小或措辭複雜的條款較可能被認定為無效)等等所有立約各方在立約時所知悉、預料或理應知悉或理應預料到的情況。

可是,與其等到訴訟的時候再去質疑免責條款的合法性,不如都在任何合約上簽署之前看清楚、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千萬不要因為商家把字體印得比較小或者一時情急就疏忽、令自己的權益受損。

(作者為大律師、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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