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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刊憲禁日本十都縣水產品入港 明起生效

政府刊憲禁止源自東京等10個日本都縣的水產品進口本港。(點新聞資料圖)

【點新聞報道】特區政府將禁止源自東京、福島、千葉、栃木、茨城、群馬、宮城、新潟、長野和埼玉10個都/縣的水產品進口本港。相關的《食物安全命令》今日(23日)刊憲,明日(24日)生效。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楊碧筠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第30(5)條行使權力,擴大食物安全命令現有輸入和供應限制措施的涵蓋範圍如下:

- 凡源自日本東京、福島、茨城、宮城、千葉、群馬、栃木、新潟、長野和埼玉十個都/縣並在2023年8月24日或之後收穫、製造、加工或包裝的活生、冷凍、冷藏、乾製或以其他方式保存的水產、海鹽,以及未經加工或經加工的海藻,一律禁止輸入香港和在香港境內供應;

- 凡在2023年8月24日或之後收穫、製造、加工或包裝的日本進口活生、冷凍、冷藏、乾製或以其他方式保存的水產、海鹽,以及未經加工或經加工的海藻,如被食物安全中心抽查,且有待取得食安中心在輻射測試清關程序完成後發出的放行信,則一律不得在香港境內供應。

政府指,任何受經本命令更改的食物安全命令約束的人,如違反該命令的任何條款,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最高罰款10萬元)及監禁12個月。即使有關的人證明,有關食物是根據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而發出或批給的牌照、執照、許可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授權的標的,亦不構成該人的免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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