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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慧說法|堅守國安法的保釋門檻

文/鄭久慧

日前,港大學生會評議會的四名前成員涉在2021年7月通過「悼念刺警案疑兇為港犧牲」的動議,初被控宣揚恐怖主義罪,其後承認交替控罪,即改控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罪,在區域法院判囚24個月。法官狠批四人行徑公器私用,涉案的動議與港大評議會職能或學生利益無關,提出議案前也各有分工,有預謀地草擬議程。判決一出,不少市民在網上討論區大讚法官謝沈智慧判得好,令正義得到伸張,亦有留言寄語年青人回頭是岸,改過自新,重拾美好前程。

學生是否如「白紙」,無辜捲入政治旋渦,本案法官給出了公正裁決。塵埃落定之際,亦令筆者想起兩年前這四名港大學生獲高院准許保釋的判詞。當時他們的保釋申請也曾是備受矚目的頭條新聞,傳媒高度關注,全程追蹤報道,再證在國安法立法之初,保釋案件就是爭議焦點。

回顧2021年2月終審的黎智英保釋案,是首宗香港國安法的終審案件,終院釐清了香港國安法第42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的條文,除了裁定黎智英不准保釋,亦確立了香港國安法的憲制地位,明確了本港法院對國安法並無「違憲審查權」。

無疑,國安法的保釋門檻絕對不低。在黎智英保釋案終審裁決後的一年多內,香港法庭仍不斷批出保釋予國安疑犯,某些獲釋的國安犯竟在保釋期間再次發布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二次被捕。法官批保時,信納國安犯不會繼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卻屢遭事實打臉。

例如,鄒家成在2021年6月獲批保釋,法官在判詞中憐憫鄒家成身世不幸,童年悲慘。鄒家成在保釋後,得以完成學業,以大學學士畢業,但卻在畢業後一個月,即涉嫌發表有合理理由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違反保釋條件再被國安處拘捕,還押至今。又例如,余慧明在2021年7月在高院獲批保釋,筆者詳閱判詞,法官並未詳述為何信納余慧明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僅在判詞第19節指考慮余慧明的背景及家庭狀況後決定批出保釋。余慧明獲准保釋後,得以「家庭團聚」,可惜她並不珍惜,於保釋期間涉在社交網站發表有合理理由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也被捕還押至今。

回想當時,筆者看了不少國安保釋案的判詞,近乎逢案必看,記憶中這四名港大學生的保釋研判過程頗為簡單,到現在四人罪成判囚,相關部門應就此類已經結案的國安案件進行整體檢討,確保法庭落實國安法不走樣,亦能確保日後處理國安案件的流程,更合規範。

細看判詞,首先獲高院准許保釋的第四被告容頌禧,判詞第9節如實記錄律政司代表曾指出,即使容能夠通過終審法院就黎志英保釋案所定的第一個門檻,他也無法通過第二個門檻,而且他潛逃和未能在指定時間自首的風險很高,更存在再次犯罪的風險。這一說法並非空穴來風,判詞第8節指出容在港大學生會表達過參政的熱忱、與本土派有關聯及主張「反抗」(resistance)。但法官就整體情況進行「預測和評估」(a predictive and evaluative exercise),在通過了保釋要求的第一道門檻後,就鑑於被告的家庭及學業背景,認為被告再次犯罪或潛逃的風險並不高,隨即批出保釋申請。

一個月後,其餘三名學生亦獲高院准許保釋,判詞簡單得多,而且充滿肯定語句,例如法庭指出其家庭背景良好,父母是勤奮的香港居民,在學業上取得佳績,獲大學教授寫信求情、獲親友稱讚為認真負責有愛心等等。然而,危害國安的考量似乎並不多,雖然法庭在判詞第13及23點,確認被告們已經辭去學生會職務,並及時道歉,但從未考慮過他們「公器私用」利用港大評議會這個平台煽暴所引發的輿論巨瀾,動議全程不僅經多個渠道網上直播,更引起國際關注,故此四人獲保釋後任何言行仍會是傳媒焦點。在潛逃可能性方面,判詞僅確認第一申請人沒有任何外國護照或其他地方的居留權,關於第二名和第三名申請人,則語焉不詳。

總括而言,在23條未完成立法的今天,應積極審視國安法立法至今的落實情況,在法院裁決後檢討案件整體處理程序,從最基本的堅守保釋門檻做起,確保法例的貫徹實踐,才能維護好本港的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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