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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忠誠是公務員「中立」的先决条件

文/黎岩

更新版《公務員守則》基於多重原因延遲至明年首季才公布草擬稿,當局一度確曾考慮刪除「政治中立」字眼,但礙於各界爭議聲音頗大,甚至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誤解誤會,遲遲議而不決。來自政府內部的最新消息是,新版《公務員守則》將保留並全面表述「政治中立」原則。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近日解畫「政治中立」,強調其用意在於不可讓工作受政見政黨影響,無論如何,「支持行政長官是最基本的責任」。

任何社会之任何人士对任何議題都有可能有自己先入為主的個人見解,公務員亦不可能例外於常人,自身也勢必會有自己的政見。但公務員是受僱於特區政府的特殊群體,在法治或政治層面,特別是是在政治倫理層面,就勢必受到制約與約束。在憲制層面已經對其提出了法制性的規約,即要求公務員必須對僱主特區政府絕對忠誠,在大是大非問題上,特別是在維護國家安全與發展利益方面,必須絕對忠誠特區政府、忠誠中央政府。從政治倫理角度看,特區政府運作的法理基礎是基本法,特區政府運作的管治權是來自中央(全國人大)基於國家憲法的授權,其中,特區主要官員及特首由中央任命並必須無條件忠誠於中央政府,擁護國家憲法,由此,全體公務員在忠誠特區政府的同時,亦必須忠誠中央政府,這是一脈相承的政治邏輯。

也因此,「政治中立」的含義限於不可讓工作受政見影響,對不同政見人士提供服務時作出解說、分配資源時要維持中立,公平公正,但「這並不表示毋須支持政府,支持政府、支持行政長官是最基本的責任」,既然是最基本的責任,那就意味着這是公務員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則,這是公務員行為準則的底線。從憲制層面來看,中立就是忠誠,沒有忠誠也就談不上中立。其實拋開政治不論,任何一個僱主都勢必會要求其僱員絕對忠誠服從自己。縱然有自己的想法,但僱主就是至高無上的,必須無條件服從僱主,必須絕對支持僱主。特區政府近年要求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只不過是正本清源,理順了政府管治架構中正常的僱傭關係與政治邏輯而已。該項措施已獲得超過十八萬公務員的肯定與支持,縱然有個別人士拒絕或無意簽署,並自願離開政府機構,但這並不影響政府的整體運作。

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曾經評論刪除「政治中立」一事,他指「政治中立」的公務員和政治任命官員一樣,都必須愛國、效忠國家,沒有「中立不愛國」的空間。梁振英指中立的「意思是公務員不能以自己的政治信念或政治關係為由,拒絕執行上級交代的工作,或者陽奉陰違地hea做,就是這麼簡單。」公務員「政治中立」的表述用了30多年,若現時放棄,只會為反對者「添彈藥」,建議倒不如加強宣傳講解。這其中所體現的一個核心理念就是,香港是中央全權下轄的一個特區,屬於中央全面管治權的一部分,全體公務員受僱於中央委任的各大政策局局長管轄下的政府機構,從法理上講,即是受僱於國家,是國家的人。也因此,必須愛國效忠國家忠誠中央政府。從邏輯上講,公務員必須忠誠於自己所屬的各大機構的首長,各大機構首長由中央任命,已經形成了由中央到特區各大局處,再到各職能部門的由上到下的政治從屬的邏輯關係,公務員效忠國家效忠中央可謂天經地義。

公務員「政治中立」的政治原則,要求公務員辦事必須不偏不倚,不能受其政治取向影響,更不能以「政治中立」為藉口,拒絕執行政府安排的工作,對社會事件的認知也要客觀和基於事實及基本法。但這其中必須明確一個最基本的常理,所有的考量及決定都必須是基於對國家的忠誠對特區的忠誠。可見,忠誠是公務員政治中立的先決條件。放在香港任何一家私營企業,對僱員的先決的必然的要求就是絕對忠誠,一位僱員背離僱主意願,去從事僱主極不願見到的事情,並且極有可能影響並損害到僱主(公司)的利益,從情理法理上是萬萬講不通的,唯一的可能就是僱員必須離開僱主,僱主絕對不會允許這樣的僱員存在於自己的公司。

總而言之,公務員的政治中立,包含了這樣幾個最基本的原則:一是無條件地忠誠特區忠誠國家,一切以特區利益國家利益為出發點;二是必須無條件地服從特區政府安排指定的任何工作;三是不得以政見為藉口拒絕履職;四是在履行職務中必須秉持公正且不受政黨政見影響,為市民提供公平公正的服務;五是在任何時候(包括放工休假期間)不得從事任何有違基本法的政治活動;六是有責任有義務以身示範宣傳推廣愛國主義,營造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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