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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慧說法|如何為普羅市民優化小額錢債申索

 

文/鄭久慧

小額錢債審裁處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於1976年成立,規定訴訟各方均不可由律師代表出庭,故此某程度上對窮人更平等,經濟條件懸殊的當事人可達致最大程度的司法公平。如何優化小額錢債申索,讓普羅市民進一步受惠,值得探討。

其一,細看司法機構數據,小額錢債申索案件量真不少,在2020、2021、2022年分別為39821、45649及41514宗,而結案數目分別為2020年的39518宗、2021年的46827宗及2022年的40800宗,數量堪稱冠絕司法機關。以小額錢債審裁處的編制(約11個法庭,共1名主任審裁官與10名審裁官/暫委審裁官)來說,算是非常高效率。而且每年數萬案件審結後,要求覆核裁決的不足百分之一(分別為2020年的162宗、2021年的207宗及2022年的183宗覆核申請),可見市民對小額錢債審裁處工作的滿意度較高。

其二,雖然小額錢債審裁處所訂下案件平均輪候時間的目標為60日,過去三年由入稟案件至首次聆訊分別僅須等41天(2020年)、39天(2021年)及37天(2022年),均未超出目標的60日。然而,等候開庭已需逾一個月,實際審理及結案的時間更加長,無疑對入稟申請人是一種煎熬,所涉錢債瓜葛更可能造成其經濟困難,故此增加裁判官人手,增撥資源縮短輪候及審訊時間,必能造福有需要的市民。

其三,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請手續簡單,費用廉宜,提交的申索額不超過5,000港元的案件,只須20港元入稟費;申索額逾5,000港元但不超過25,000港元,僅收40港元;即使達到最高申索額75,000港元,也只不過須支付120港元入稟費。若申請覆核,申請書僅須繳付61港元,即使加上影印費、郵費、交通費等各類雜費,仍屬普羅市民可負擔的水平。相比起坊間為涉金錢糾紛追討賠償的仲裁機構,動輒收取起步價近萬的費用,小額錢債審裁處絕對是為草根市民辦實事。

其四,如此便民利民的小額錢債審裁處,雖在2018年12月獲准提高申索限額,由50,000元增至75,000元,但社會上一直有不少聲音認為應進一步提高限額。因為超過限額的案件須交由更高級法院裁決,諸如區域法院案件的索償金額上限是300萬港元,高等法院則不設上限,但這些上級法院均須延聘律師代辦,涉高昂而且難以估算的律師費,法律成本以幾何級數遞增,影響一般市民追討的意欲。

其五,細看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的主要案件種類,包括消費者提出的申索、錢債申索,亦有不少案件涉及地產代理與客戶的佣金爭議、業主與租客不涉樓宇管有權的租務爭議、裝修工程費糾葛、大廈管理或集資的爭拗、鄰里漏水索償、小額人身損害及財物損毀索償、交通意外醫療索償等等。近年本港薪酬加幅顯著,物價上升,若不提高小額錢債限額,難以與時並進,申請人若轉向更高級法院入稟,實際上也會增加整體社會的司法成本,絕非納稅人之福。

其六,因小額錢債審裁處索償金額有限,與其說入稟人單純為錢,還不如說有時是為了出口氣,討回個公道,但現時申索範疇並不涵蓋精神損失及補償,僅可追索金錢損失(pecuniary loss)。另一方面,對於一般市民而言,預備小額錢債案件的所需證據及文件,例如證人陳述書、證明照片與其他文件,可能感到比較吃力。而申索過程較為迂迴,程序可長達數月,提訊時當事人需請假前往審裁處應訊,再加上法庭聆訊屬公開性質,或涉隱私考慮。所以審裁官有時會根據案情,提議當事人和解,轉介個案往位於西九龍英華街的綜合調解辦事處,協助當事人認識調解的性質,及調解能如何幫助他們解決爭議,申請調解及進行調解的費用全免,當事人更可選擇物色司法機構以外的私人執業調解員或專業團體進行調解。

其七,在本月初的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有議員督促司法機構盡快落實電子化。而小額錢債申索與保障市民生活福祉息息相關,做得好,就是造福700萬港人的德政,故更應盡快透過電子化、規範化等優化措施,充分發揮其快捷、成本廉宜及不拘形式的靈活優點。首先,可仿效內地「陽光司法」的網上聆訊,減低當事人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等候見裁判官的時間成本,更可將提訊及調解服務拓展至大灣區,減低與訟人往返兩地的交通成本。此外,以網絡短片形式讓當事人認識案件相關的主要法律原則,了解程序流程,再以電子形式規範化提交所需文件及證據,無疑可有效節省法庭人力及司法資源。舉例,涉裝修工程的糾紛,客戶一方可能會投訴工程延誤,執漏時發現質量缺陷,要求賠償;而裝修公司一般關注未收齊工程尾款,入稟追討。審裁處則主要檢視雙方是否存在違反合約的情況。在當事人舉證時,需提供裝修工程的報價單、合約、證明質量缺漏的照片或短片、雙方的通訊記錄、專家證人的執漏報告等等。而在裁判官提訊時,用來討論有問題工程及分辨事實根據的史葛列表,更是必不可少。這些文件及資料,均可要求當事人在入稟時一一上載電子檔。至於與案件相關的法律原則,可在網上申請入稟時,司法機構以播放網絡短片的形式,事先教育當事人,釐清基礎法律概念,即可節省裁判官解釋的功夫與法庭聆訊的時間。例如在裝修案中,相關法律原則包括:即使有施工缺陷,若並未給予裝修公司修繕的機會,則不會被視作因施工質量欠佳而導致的違約(參考案例:Pamax Ltd. v Cross Max Interiors Ltd;Shun Fai Decoration Handicraft Co Ltd v F&F Investment Ltd)。

總括而言,小額錢債申索涉及普羅大眾生活各方面,應積極優化,善用網絡時代的電子化優勢,盡量簡便程序。當局更應研究提高索償上限,從而節省市民及社會的法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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