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術
還有不足一星期就是區議會選舉投票日,隨着選舉氣氛日益濃厚,抹黑、貶損選舉的聲音亦隨之出現。近月,有人竟然在網上煽動他人「一人投兩票」,旨在破壞公正、有序的選舉,廉政公署日前就發表聲明,指留意到近日有人在互聯網呼籲他人在選票上打兩個剔號,並提醒市民,在選票上打兩個剔號會令選票無效。任何人煽惑他人令選票無效,有可能干犯《選舉條例》第27A條;即是,相關行為不但違法違規,而且是可被判監的刑事罪行。不同的破壞行為,除了損害了選舉的公平性,更會對選民造成誤導。個別人士對選舉有自己的想法,那是他個人的事,如立心破壞選舉,就要有承擔責任的準備。
筆者從友人手上取得一個網上截圖,大意是叫人「一區有兩個議席 大家記得打更個✓✓」,不過,雖然今次區議會選舉地區直選每個選區有兩個議席,但事實是每個地方選區選民,一人只能在選票上選擇一個候選人;若有人在選票上剔上兩位候選人,那張選票就會成為廢票,被誤導的選民一心想選出選區代表,會因為謠言浪費手上選票,這些煽動、誤導他人的行為,社會不容許,法律也不容許。
叫人投兩票 隨時負刑責
在廉署日前的聲明,廉署表明負責執行《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選舉條例》),一直依法嚴肅跟進一切涉嫌違反該條例的行為,以確保選舉公平、公正及廉潔,而叫人「在選票上打兩個剔號」的行為可能干犯的《選舉條例》第27A條,即是「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三年及罰款20萬元。筆者想問問那些叫人「投兩票」的人,如果因為自己一時衝動或意氣用事,而令自己被定罪及判監,值得嗎?
種種破壞選舉的行為,從法律角度看,是法理不容之事;從社會或公民層面看,如果有個別人士因種種原因而不想參與選舉,那可能是個人層面的事,其他人沒有辦法去強迫某人去投票。不過,投票乃是公民責任,也是為社區選出代表自己的區議員,那些人憑什麼去影響他人,破壞或者損害他人的權利?一個人生活在社會裏,就是與他人互相依存的社會成員,有種種權利,亦有不同義務,在重大選舉履行選民責任,無疑就是一種義務,任何妨礙他人行使公民權利或義務的行為,不論會否墮入法網,都會被強烈譴責。
為自己 選賢能
正當一些別有用心之人抹黑選舉時,筆者希望各位回想一下,為何地區治理體系需要完善,為何區議會的選舉制度要改革,當中原因,還是因為黑暴運動以及2019年的區選歪曲了區議會應有的生態及功能,當被黑暴分子佔據的區議會不再以民為本、為民服務,而且是以針對特區政府為「存在目的」,改革區議會制度,確保其回到服務市民的初心,就是應有之義。筆者期望,也是大眾期望,改革後的區議會,會回到區議會原先設立之目的,好好服務市民,用心改善社區,而在這過程中,市民走出來為自己及社區投票,是必不可少的參與過程。12月10日,別忘了在這個社會大日子,到所屬票站投下神聖而重要的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