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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 | 投票是公民權利 煽動他人不投票會有何後果?

【點新聞報道】今次區議會選舉是特區政府完善地區治理後的首次,亦是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填補完善選舉制度「最後一塊拼圖」的重要實踐。距離12月10日區議會選舉投票日尚餘不足一星期,本港各區的選舉氛圍濃厚,各位候選人抓緊最後時機宣傳各自政綱,呼籲市民踴躍投票。但如果有人在此時宣揚投白票或不投票,以此企圖影響選舉結果,是否屬違法行為?點新聞記者今日(5日)採訪多位法律界人士和法學專家就此話題進行探討。

選舉條例具阻嚇力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二十七條A規定,任何人透過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或任何致使選票在選舉中被視為無效的行為皆屬犯罪。公開活動定義為,向公眾作出的任何形式的通訊,包括講話、書寫、印刷、展示通告、廣播、於屏幕放映及播放紀錄帶或其他經記錄的材料,可由公眾觀察到的包括動作、姿勢及手勢及穿戴或展示衣服、標誌、旗幟、標記及徽章等,或向公眾分發或傳布任何材料。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副會長、法學教授傅健慈表示,投票與否是公民個人權利,但倘若有人通過網絡或其他形式作出煽動他人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行為,則可能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二十七條A,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20萬元及判監3年。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元朗區議會主席沈豪傑認為,政府於2021年修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加入第二十七條A規定,訂明針對在選舉期間公開煽動其他人不投票和無效票屬非法行為。他認為是因特區政府完善選舉制度後,為進一步堵塞漏洞而修訂這一項條例,防止有人做出網上煽動等「軟對抗」行徑。他指,明確的法律條文禁止某些犯罪行為,必然能夠起到阻嚇作用,防止有人以身試法。

立法會議員謝偉俊表示,《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二十七條A這項條例可以起到阻嚇作用,現時選舉進入最後一星期倒計時,執法部門應加強執法以杜絕違法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同時需要就相關法例法規加強宣傳,令公眾明白切勿公開呼籲其他人投白票或不投票。

區議會選舉將於12月10日投票。(點新聞記者麥鈞傑攝)

依法行使選舉權 切勿以身試法

煽惑他人投白票或不投票,會影響選民行使投票權及候選人被投選的權利,亦會對選舉資源造成壓力及錯配。針對相關個案,一名男子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期間,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轉載反中亂港分子許智峯一則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投白票的帖文,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條例》)第27A(1)條,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罪成被判囚兩個月,緩刑18個月。

沈豪傑留意到執法部門針對選舉期間的對抗行為均作出迅速行動,未見大規模的通過不同途徑的煽動情況。他強調,現在社會氛圍相比兩年前大有好轉,大家關注的重點從政治化轉為聚焦拚經濟、為民生,因此今次區議會選舉期間的「軟對抗」不多,但並非完全沒有。

傅健慈提出,香港選舉制度公平、公正、誠實、廉潔,呼籲市民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要被人荼毒,切勿以身試法,自毀前程。謝偉俊則表示,所謂「白票運動」切實會影響投票率和投票結果,呼籲市民齊盡公民責任,踴躍投票,不要以身試法。

廉署已落案起訴一名涉煽惑杯葛選舉男子

昨日(4日),廉署就拘捕了一名38歲男子,涉嫌煽惑他人杯葛區議會選舉。廉署表示,被捕男子任職電腦程式員,涉嫌於一個網上社交平台轉載煽惑他人杯葛區選的文章;拘捕行動中,廉署檢走被捕男子的手提電話。最新消息,廉署已經落案起訴該男子,廉署同時獲裁判官簽發手令,通緝已離開香港的帖文原作者黃世澤。

今日,行政長官李家超在出席行政會議前,回應記者提問時則指出任何人涉及煽惑他人投廢票或不投票都是違反選舉法例,政府執法部門尤其是廉政公署會嚴正執法,他呼籲市民警惕任何嘗試破壞區議會選舉的人士,應理性運用公民權利,選出心儀的區議員,這與每日地區生活息息相關。李家超又重申,涉嫌危害區議會選舉的人士會被嚴打,提示選民不要參與其中,應正當行使投票權。

(點新聞記者李九歌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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