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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睇清英國國安法有多「辣」

【點新聞報道】英國議會去年7月正式通過最新的《國家安全法案》,極大泛化國安政治概念,更將「外國干預」列為刑事罪,外國干預投票、妨礙言論自由等英國公民權利,均屬違法。輿論批評英國瘋狂干預香港特區事務,如今修例嚴禁別國干預,「雙標」本性表露無遺。

英國去年7月通過的最新《國家安全法》規定,任何人,無論在英國本土或任何境外其他地方從事行為導致或意圖對任何「資產」造成損害,而該損害「對英國國家安全或利益造成不利」影響,且符合「外國條件」,則該人將干犯「破壞罪」,刑罰可致終身監禁。呼籲外國對其本國實施制裁的行為,顯然對國家安全和利益構成威脅,按照英國的標準很可能被定罪。根據英國《國家安全法》,若有人公開且持續地呼籲外國對其本國實施制裁,甚至親自前往外國進行此類活動,損害本國經濟利益,顯然已涉嫌觸犯「破壞罪」和「外國干預罪」相關條款。

英國《國家安全法》還規定,任何人不論在英國境內或境外從事或具意圖作出有「干預成效」的「被禁止行為」,且符合「外國條件」,則構成「外國干預罪」。「被禁止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造成或威脅造成任何經濟損失」或「對某人造成精神傷害或施加精神壓力」的行為。呼籲外國對個別官員或法官實施制裁,在英國明顯屬於被禁止行為。

此次法案中新設立的「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規定,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日後必須登記,未按要求登記將被視為刑事犯罪。根據法案內容,英國官方可「點名」特定政權或實體,要求經相關政權或實體授意在英國從事「任何活動」的個人,按規定進行登記,範圍不限於政治領域。

不僅如此,英國國安法採用「大包圍」式定罪,任何官方認為「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無論是否涉及政治活動,都可能觸犯法律;警方只要有所謂的「合理理由」,甚至可以毋須事先獲得法庭授權而行使搜查權力,禁止疑犯離開住所,並且禁止使用電腦、手機。

英國倫敦警察暴力抓捕示威的環保人士。(法新社)

2019年香港修例風波期間,英國政府無端指責香港警察「使用過量武力」,但面對本國的示威者卻完全是另一種態度。英國《公共秩序法》關於禁止示威者挖掘隧道、阻礙基礎設施建設的條款也於2023年7月正式生效,違者將面臨最高3年監禁。

根據新法,英國警方有權在示威活動未造成嚴重影響前,驅散可能阻塞交通的人群。該法律主要針對「反抗滅絕」等激進環保組織。

事實上,英國政府一邊詆毀《香港國安法》,一邊不斷給本國國安法加辣。英國首相蘇納克(又譯辛偉誠)等政客一邊收緊本國國安法,嚴防外國干預,一邊藉黎智英案公然干預中國內政,是徹頭徹尾的雙重標準。

英國國安法嚴懲兩項罪行

破壞罪

英國於去年7月通過的最新《國家安全法》規定,任何人,無論在英國本土或任何境外其他地方從事行為導致或意圖對任何「資產」造成損害,而該損害「對英國國家安全或利益造成不利」影響,且符合「外國條件」,則該人將干犯「破壞罪」,刑罰可致終身監禁。「資產」定義包括有形和無形資產,並涵蓋電子系統和資訊發布;而「損害」則包括干預「資產」的使用,破壞其功能或效能。「外國條件」是指某些得到「外國勢力合作或同意之下進行」的行為;而「外國勢力」則包括外國政府首腦或外國政府。

外國干預罪

英國《國家安全法》規定,任何人不論在英國境內或境外從事或具意圖作出有「干預成效」的「被禁止行為」,且符合「外國條件」,則構成「外國干預罪」。「干預成效」被定義為「影響任何人行使其公共職能」,或「干預在行使公共職能過程中提供之服務」,從而「損害英國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行為。「被禁止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造成或威脅造成任何經濟損失」或「對某人造成精神傷害或施加精神壓力」的行為。

英美等國的國安法有多嚴苛?

事實上,美國有世界上最嚴實、最嚴苛的國安法律。早年的不說,上世紀中後期以來,美國先後通過《間諜法》、《國家安全法》、《煽動叛亂法》、《關於制裁洩露國家經濟和商業情報者法令》等等,類目繁多。違法的最高刑期是死刑。

英國也同樣,去年年中通過的《國家安全法案》,只要英國國務大臣「合理地相信」任何人可能涉及「外國勢力威脅行為」,便可向法庭申請拘捕手令,禁閉於其居所方圓200里內之任何地方,可以長達5年之久。法庭在考慮發出該條例下的手令時,不需通知將被拘捕人士,不需經過審訊,亦不需給予該人士機會辯護。美英的國安法律不論是涵蓋範圍、嚴苛程度,都遠遠超出香港國安法。

英國倫敦警方一直被指存在系統性種族歧視。(網絡圖片)

英美國安法有沒有「域外效力」?事實上,不僅是國安法律,美國絕大部分法律都有「域外效力」。例如《對敵貿易法》《國際緊急狀態經濟權力法》《以制裁反擊美國敵人法》《反海外腐敗法》《赫爾姆斯─伯頓法》等,《愛國者法案》、年度《國防授權法》等法律中也包含「長臂制裁」條款,此外還有一系列相關的總統行政令。不僅如此,美國為達到「長臂管轄」的目的,還進一步發展出「效果原則」,即只要發生在國外的行為在美境內產生所謂「效果」,不管行為人是否具有美國國籍或住所,也不論該行為是否符合行為發生地法律,均可行使管轄權。英國的《國家安全法》涉及的罪行絕大部分具有域外效力,不論犯案者的國籍或犯案組織的成立地點。

英美等國的雙標行徑

反蒙面法

•2019年香港修例風波期間,「末代港督」彭定康聲稱,香港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是「瘋狂」舉動。

•但英國早在1723年就曾立法禁止蒙面示威,並實施了長達100年。2011年8月英國發生大規模示威和騷亂,英國政府再度引入「反蒙面法」,禁止示威者遮蓋面部,違者必須按照警方命令脫下面罩。英媒於本月20日披露,英國或將進一步收緊「反蒙面法」,將禁止遮蓋面部列為批准示威活動的前提條件。

警察權力

•英國政客無端指責香港警察對黑暴分子「反應過度」。

•但英國近年多次通過立法擴大警察打擊示威活動的權力。2022年4月,英國通過新法,授權警察取締導致交通受阻和癱瘓的示威抗議活動。2023年4月,英國在此基礎上通過《公共秩序法》,授權警察在示威活動未造成嚴重影響前,先發制人將其叫停。

追責暴徒

•2019年,身為美國總統參選人的拜登聲稱,香港黑暴分子「為公民權利發聲,非常勇敢,令人動容」。

•但2021年1月6日美國國會暴亂事件發生後,拜登怒斥參與者是「暴民」。美國至今仍在追捕與暴亂有關人員,迄今已逮捕並起訴超過1200人,其中700多人認罪。

(點新聞綜合大公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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