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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23條立法如何精準打擊逃犯?

文/金麟

防止疑犯潛逃,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正義的關鍵步驟,而部分反中亂港分子為逃避刑責潛逃海外,往往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影響惡劣。特區政府昨日公布的23條立法諮詢文件中建議,可考慮參考美國的法律,引入具有足夠力度可以應對、打擊、阻嚇及防止潛逃行為,並促使潛逃者回港的措施。

在疑犯潛逃海外方面,特區政府在諮詢文件中提到,法院於2023年應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的申請,就共13名潛逃海外並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罪行的人發出拘捕令,包括亂港罪行纍纍的羅冠聰、許智峯、郭榮鏗等人。這13名逃犯潛逃海外後,涉嫌繼續進行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包括要求外國所謂「制裁」香港特區的官員和法官、煽動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等。如逃犯許智峯本月初就警務處高層人員退休及晉升報道中,發表主觀揣測性的失實言論,散布一些不實不當的謬論,妄圖混淆視聽,打擊香港警方的聲譽。

就拿許智峯來說,是典型的「叫人衝,自己鬆」。涉及多宗刑事案件的攬炒派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2020年以虛假的外訪行程欺騙法庭以獲准離港到丹麥訪問,惟他到達當地即宣布逃亡。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曾指出,許以虛假的外訪行程等欺騙法庭,其行為是有預謀潛逃,故意欺騙法庭。而被許智峯等亂港分子毒害的很多年輕人,有些至今仍在承受牢獄之災。

所以,盡早讓許智峯等人回港受審,也是還香港法治社會一個公道。因此,除了執法部門盡全力將潛逃海外的通緝犯繩之於法之外,如何從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堵塞逃犯潛逃的漏洞,亦值得社會各界認真檢視。

不妨先來看看美國是如何精準打擊逃犯的。以《美國聯邦法規》為例,法例規定執法機構可要求國務院根據該法律的規定基於該人因刑事指控而被通緝,並已發出逮捕令或者法院命令禁止該人出境等任何原因吊銷某人的護照。換句話說,吊銷疑犯的護照後,疑犯便不能循合法途徑正常出入境,即使潛逃到海外也會受影響。

《美國法典》則規定在明知某人已根據任何美國的法律條文被發出逮捕令或逮捕程序後窩藏或隱藏該人,以防止該人被發現和逮捕,即構成犯罪。也就是說,在美國,窩藏或隱藏犯罪嫌疑人即構成犯罪。同時,美國相關法律規定,逃犯會被暫停或禁止享有福利及權利,包括取消參加「補充營養援助計劃」的資格,取消支付其老年和遺屬保險福利金及傷殘保險福利金資格,取消老年人、盲人和殘障人士的保障收入資格。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英美等國亦提高了涉國安案的保釋門檻。如英國有關恐怖主義罪犯的法律(《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收緊了恐怖主義案件被定罪被告人獲得「假釋」的門檻,確保有關當局必須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方可提早釋放該囚犯。香港亦可考慮引入類似規定,為了保護社會大眾的安全和利益,而提高涉國安案的犯罪嫌疑人的保釋門檻,亦避免部分疑犯獲得保釋後潛逃海外,逃避法律的制裁。

再來看下英美等國是如何重判涉嫌違反國家安全的疑犯的。2021年1月6日,美國「國會山騷亂」事件震驚世界,造成包括一名國會警察在內的5人死亡、約140人受傷,撕下「美式民主」的遮羞布。美國司法部就「國會山騷亂」案對超過1100人提出指控,大約630人已經認罪,110人被定罪。「國會山騷亂」事件主謀之一——美國極右翼組織「驕傲男孩」前主席恩里克·塔里奧被判處22年監禁,這是國會山騷亂事件涉案被告迄今最重判刑。另外兩名高級別成員先前分別獲刑17年和15年,另一名極右翼組織「誓言守護者」創始人斯圖爾特·羅茲亦已經被判處18年監禁。

此外,美國法院曾判處發表反戰演講的社會領袖尤金·V·德布斯10年監禁,理據就是認為他的演講造成了「意圖上和實質上的阻礙政府為戰爭徵兵」。西班牙亦重判倡導加泰羅尼亞獨立公投的9名領導者,每人分別獲刑9年至13年監禁。2012年6月,英國法院亦對6名在騷亂期間持槍襲擊警方的暴徒宣判,每人獲刑12年到30年不等,6人刑期總共124年。

由此可見,英美等西方國家在違反國家安全罪行上甚為嚴苛,判刑上也都是具有阻嚇力的刑罰。所有這些案例,特區政府在23條立法過程中也要認真參考借鑒,以切實堵塞漏洞,確保香港維護國家安全不留死角。

筆者撰寫此文的時候,正好看到了《緬北電詐四大家族覆滅,白所成父子等6頭目被押解回國》的消息。這一事實再次有力地證明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等待那些逃犯的,注定是回港接受法律的公正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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