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新聞報道】23條立法諮詢文件上星期公布。23條是刑事罪行,罪行包含「行為」及「意圖」兩種元素。在法庭上,控方,即是律政司一方,需要論證。無任何合理疑點,法庭才能定被告罪。如何證明有意圖?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法庭過往如何判斷一個人有沒有意圖,是從外觀行為推論,舉證標準是高的,因為需要無合理疑點。法庭一定看客觀環境,從他的言行舉止,說一句話不會無頭無尾;他之前做過什麼,一定會看個別案件的整體環境。林定國強調,我們不會隨隨便便把一個人帶上法庭,一定有充分證據支持。
在諮詢文件中,提到保護國家秘密,整合及完善罪類,分為「非法獲取」、「非法管有」、「非法披露」。犯罪要符合幾個條件:第一,亦是大前提,資料屬國家秘密;第二,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資料屬國家秘密;第三,無合法權限;第四,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相關資料有7類,例如國防、經濟發展、國家外交或外事活動的秘密等。
有沒有什麼可作為有關罪行的豁免理由?林定國回應指,這個不同的國家都有不同的考慮因素,政府正在研究,要考慮很多方向,第一,是否很重要,是否(關乎)人命安全;第二,是否很緊急;第三,是否無其他方法讓大家知道這件事。
很多時,政府透過傳媒發放資訊。間中,大家在新聞看到都是有內部中人「放風」,消息指、據了解等等。日後,傳媒怎樣知道自己有沒有權限發放這些資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說,當你收到消息,你知道消息來源,消息來源容不容許你發布,就知你有沒有權限。但他提醒傳媒要再三思,「放風者」本身所說「可以透露」是否值得相信。
政府強調,舉證責任在控方,又重申被告明知是國家秘密,行為又會危害國家安全,又明知自己沒有合理權限,就不應該披露,否則有機會觸犯法律。政府又強調,宣傳工作不會停止,23條立法後仍會繼續教育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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